【招标公告】2025NCZ003286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的采购需求

所属地区:宁夏银川市 发布日期:2025-09-11

【招标公告】2025NCZ003286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的采购需求: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宁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银川市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003286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分包名称: 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预算金额 ***.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条件限制的),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专家论证或集体决策或政策依据):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签到表、论证意见表.pdf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8.1 本项目定制开发产生的系统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所有,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仍归原拥有方所有。 8.2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系统产品或系统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索赔或起诉。 8.3 如果委托方在使用该系统或系统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委托方应立即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负责处理这一起诉并应以受托方的名义自付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应赔偿委托方的全部损失。委托方将尽可能地对受托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8.4 如果委托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委托方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委托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委托方应立即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如果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授权委托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委托方尽可能的协助。委托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如果系受托方的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8.5 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根据设计需要购置其他软件产品或组件,包括受托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必须向委托方做出详细说明,并列出软件产品的详细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功能、用途、供应商、用户数、质量保证期等。并承诺对这些产品提供与自行开发软件同样的服务。 8.6 本项目履行过程中所新产生的原代码和过程性资料,版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自治区司法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3.2.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2.2 本项目通过验收后,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5%,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2.3 本项目约定售后服务期届满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在售后服务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3.2.4 受托方不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合法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的,委托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理解并同意按照财政拨款进度支付费用。

售后服务
10.1 项目售后服务期为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售后服务期内为免费服务,售后服务期后服务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另行协商。 10.2 培训服务 系统试运行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所包含的内容、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环境的要求以及培训时间等内容。委托方应按《培训方案》要求协助受托方顺利完成项目培训工作。 10.2.1 培训方式:受托方提交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材料)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委托方组织相关人员由受托方进行集中授课;培训结束后,受托方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并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10.2.2 培训时间:上线试运行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其余培训时间由委托方确定。 10.2.3 培训内容:提供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基本功能操作培训。 10.2.4 培训次数:委托方业务人员基本掌握或满意为止。 10.3售后服务 10.3.1 受托方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自然日内向委托方提交《系统售后服务期服务通知单》。受托方承诺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并且在售后服务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免费技术维护服务。 10.3.2 售后服务期届满前30日内,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项目售后服务到期通知和确认单》,委托方如在售后服务期满后仍需受托方继续提供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相关维护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交付标准和方法
5.2 交付形式:电子文档和纸介质形式。 5.3 交付内容:在本系统升级改造过程中,根据系统的开发进度要求,受托方应向委托方交付的文档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系统需求分析文档、系统总体设计文档、系统详细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文档、技术总结报告、系统维护手册、用户使用手册。 5.4 交付份数:电子版刻录光盘提交1份,纸质版根据委托方需求至少提交1份。

培训
10.2 培训服务 系统试运行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所包含的内容、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环境的要求以及培训时间等内容。委托方应按《培训方案》要求协助受托方顺利完成项目培训工作。 10.2.1 培训方式:受托方提交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材料)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委托方组织相关人员由受托方进行集中授课;培训结束后,受托方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并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10.2.2 培训时间:上线试运行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其余培训时间由委托方确定。 10.2.3 培训内容:提供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基本功能操作培训。 10.2.4 培训次数:委托方业务人员基本掌握或满意为止。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16010302-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的通知要求,解决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现有功能短板,满足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需求,需要对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通过采购实现十大核心模块的升级改造,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数据仓库、事项目录综合管理系统等,同时开发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宁政通”APP等平台的对接接口。最终确保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与能力,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及质量效能,助力全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化。 1 ***.00 标的1-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四)技术商务要求 1、平台运行情况 2019年4月,宁夏司法厅委托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该平台包括行政执法监督业务数据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行政执法服务系统等四个模块,2020年7月该项目验收成功。我厅依托于“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法基础信息的全覆盖、在线办案和实时监督;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等内容的规范化、标准化、编码化和动态化监管,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法律、法规、规章使用的监督,促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目前平台录入执法主体1754个,执法人员24500人,办理案件数量34258件,职权数73219条,更新法律法规4271部,文书147套。 2、平台升级目标 建立健全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统筹推动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保障在全区范围内,执法事项目录的规范、统一,提升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效能。到2025年底,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3、升级内容 (1)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数据仓库,实现跨平台统一数据治理 通过多样化的数据交换方式动态获取执法数据,对多源数据进行融合处理,确保数据获取的实效性和准确性,并实时监控全域数据流与任务流。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统一数据对接标准,明确区分原生数据与对接数据,开展全维度数据标准化治理,同时保障数据接口平稳运行,最终汇聚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数据;另一方面,依据用户权限与资源开放权限,以API接口、订阅服务等形式,按规定周期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定期推送归集数据,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2)建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综合管理子模块,梳理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统筹推动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保障在全区范围内,执法事项目录的规范、统一,提升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效能,为基础执法部门减负,及时发现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短板问题,督促指导执法部门完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事项目录编码化数据库,助力全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3)梳理各部门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标准化文书样式 文书标准由司法厅和有关厅局共同制定,结合新制定的执法文书标准,完善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的文书内容,对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文书模板进行调整,包括修改文书填写样式、打印文书样式和文书权限等改造工作。按照文书格式标准对文书进行配置,更加专业化、便捷化的电子文书能够有效促进执法人员办案操作规范化、办案流程统一化、办案证据完整化、办案信息可追溯化、监管实时化。 (4)开发接口实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 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兼容,开发接口实现与“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对接和执法人员信息共享,解决了执法人员在不同执法平台多次录入问题,简化了录入过程,推动了数据的兼容共享。 (5)建设行政执法数据填报子模块,提升行政执法数据汇聚效率 为满足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报送与汇总统计需求,创建行政执法数据填报系统,各市县使用平台账号登录系统按照工作要求填报数据、上传附件。系统支持填报数据审核和填报统计等功能,推动执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解决了多头统计,利用大数据运算功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6)建设涉企行政检查子模块,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和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建设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建立统一的执法人员库,社会主体库和执法事项库,形成“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的涉企检查新模式,实现涉企检查网上闭环监管。 (7)建设涉企检查公示专栏,加强检查信息全面公开 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实现全面和全流程公开。对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标准、检查计划等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公开。通过依法公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8)升级建设证件管理子模块,提升执法证件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提升执法证件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执法证件的管理效率,通过对系统的迭代升级,实现执法证件从申请、审核、出证、制证、查询、注销、换证等全过程操作页面及流程更新,更好的辅助工作人员进行执法证件监管,加强证件管理数字化管理水平和全流程业务办理能力。 (9)建设行政执法监督app,实现移动执法和动态监督 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手机端主要用于执法人员移动执法和机关领导入企登记等,实现简易程序案件的随时上报,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支持现场亮证、亮码,出具检查通知书,上传检查结果和多媒体资料,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临时检查备案申请,报送临时检查的对象、事项、时间等信息,支持扫码评价和监督考评,提升执法规范性水平和现场执法办案效率。 (10)开发接口实现与宁政通app的数据对接 推进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app与“宁政通”app数据兼容,开发接口实现与宁政通系统的高效交互,主要对接内容包括执法办案插件对接嵌入。通过这一接口,用户能够便捷地进行身份验证,由宁政通统一入口进入执法办案,涉企检查和入企业务模块。通过对接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执法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安全性。 自验收合格之日后服务2年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附件
采购需求1.doc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1)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数据仓库,实现跨平台统一数据治理 通过多样化的数据交换方式动态获取执法数据,对多源数据进行融合处理,确保数据获取的实效性和准确性,并实时监控全域数据流与任务流。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通过统一数据对接标准,明确区分原生数据与对接数据,开展全维度数据标准化治理,同时保障数据接口平稳运行,最终汇聚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数据;另一方面,依据用户权限与资源开放权限,以api接口、订阅服务等形式,按规定周期向相关部门及单位定期推送归集数据,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2)建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综合管理子模块,梳理形成自治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统筹推动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保障在全区范围内,执法事项目录的规范、统一,提升全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效能,为基础执法部门减负,及时发现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短板问题,督促指导执法部门完善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事项目录编码化数据库,助力全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3)梳理各部门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标准化文书样式 文书标准由司法厅和有关厅局共同制定,结合新制定的执法文书标准,完善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有关厅局的文书内容,对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文书模板进行调整,包括修改文书填写样式、打印文书样式和文书权限等改造工作。按照文书格式标准对文书进行配置,更加专业化、便捷化的电子文书能够有效促进执法人员办案操作规范化、办案流程统一化、办案证据完整化、办案信息可追溯化、监管实时化。 (4)开发接口实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 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兼容,开发接口实现与“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对接和执法人员信息共享,解决了执法人员在不同执法平台多次录入问题,简化了录入过程,推动了数据的兼容共享。 (5)建设行政执法数据填报子模块,提升行政执法数据汇聚效率 为满足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报送与汇总统计需求,创建行政执法数据填报系统,各市县使用平台账号登录系统按照工作要求填报数据、上传附件。系统支持填报数据审核和填报统计等功能,推动执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解决了多头统计,利用大数据运算功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6)建设涉企行政检查子模块,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和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建设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建立统一的执法人员库,社会主体库和执法事项库,形成“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的涉企检查新模式,实现涉企检查网上闭环监管。 (7)建设涉企检查公示专栏,加强检查信息全面公开 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实现全面和全流程公开。对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标准、检查计划等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公开。通过依法公示行政检查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8)升级建设证件管理子模块,提升执法证件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提升执法证件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执法证件的管理效率,通过对系统的迭代升级,实现执法证件从申请、审核、出证、制证、查询、注销、换证等全过程操作页面及流程更新,更好的辅助工作人员进行执法证件监管,加强证件管理数字化管理水平和全流程业务办理能力。 (9)建设行政执法监督app,实现移动执法和动态监督 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手机端主要用于执法人员移动执法和机关领导入企登记等,实现简易程序案件的随时上报,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支持现场亮证、亮码,出具检查通知书,上传检查结果和多媒体资料,执法人员可以进行临时检查备案申请,报送临时检查的对象、事项、时间等信息,支持扫码评价和监督考评,提升执法规范性水平和现场执法办案效率。 (10)开发接口实现与宁政通app的数据对接 推进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app与“宁政通”app数据兼容,开发接口实现与宁政通系统的高效交互,主要对接内容包括执法办案插件对接嵌入。通过这一接口,用户能够便捷地进行身份验证,由宁政通统一入口进入执法办案,涉企检查和入企业务模块。通过对接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工作效率,确保执法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和安全性。

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本项目定制开发产生的系统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所有,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仍归原拥有方所有。 8.2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系统产品或系统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索赔或起诉。 8.3 如果委托方在使用该系统或系统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委托方应立即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负责处理这一起诉并应以受托方的名义自付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应赔偿委托方的全部损失。委托方将尽可能地对受托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8.4 如果委托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未经委托方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委托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委托方应立即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如果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授权委托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委托方尽可能的协助。委托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如果系受托方的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8.5 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根据设计需要购置其他软件产品或组件,包括受托方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都必须向委托方做出详细说明,并列出软件产品的详细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功能、用途、供应商、用户数、质量保证期等。并承诺对这些产品提供与自行开发软件同样的服务。 8.6 本项目履行过程中所新产生的原代码和过程性资料,版权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10.1 项目售后服务期为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售后服务期内为免费服务,售后服务期后服务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另行协商。 10.2 培训服务 系统试运行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所包含的内容、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环境的要求以及培训时间等内容。委托方应按《培训方案》要求协助受托方顺利完成项目培训工作。 10.2.1 培训方式:受托方提交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材料)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委托方组织相关人员由受托方进行集中授课;培训结束后,受托方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并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10.2.2 培训时间:上线试运行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其余培训时间由委托方确定。 10.2.3 培训内容:提供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基本功能操作培训。 10.2.4 培训次数:委托方业务人员基本掌握或满意为止。 10.3售后服务 10.3.1 受托方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自然日内向委托方提交《系统售后服务期服务通知单》。受托方承诺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并且在售后服务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免费技术维护服务。 10.3.2 售后服务期届满前30日内,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项目售后服务到期通知和确认单》,委托方如在售后服务期满后仍需受托方继续提供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相关维护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约定履约保证期届满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在履约保证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

甲方责任
4.1 委托方的权利及义务 4.1.1 委托方有对受托方项目实施人员提出撤换要求的权利。 4.1.2 委托方对本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委托方指派专人配合受托方,协助受托方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1.3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提交的技术方案、需求分析文档以及相关商务函件等文档指派专人及时签收并答复受托方。 4.1.4 在本项目实施之前,委托方应做好受托方进场时的相关准备工作,为受托方协调准备办公环境,并在受托方实施期间为受托方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4.1.5 受托方提交的系统软件、文档成果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要求的,委托方有权拒收。 4.1.6 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有不符合委托方相关部门的特殊要求的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按特殊情况下的政策调整服务内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4.1.7 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委托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委托方应同意实施进度顺延。 4.1.8 对受托方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计划》《质量管理计划》《需求规格说明书》等技术文档组织进行审查。 4.1.9 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受托方进行项目调研。 4.1.10 在系统开发准备阶段向受托方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基础地形图数据、部件普查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等地理空间数据。 4.1.11 在系统开发工作完成前向受托方提供系统部署所需的网络环境、软硬件环境、安全环境、符合系统运行的场地环境等运行环境。 4.1.12 在受托方完成系统安装部署、测试联调和培训资料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委托方根据受托方提出的系统培训申请,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培训,并为受托方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 4.1.13 在受托方完成系统培训及试运行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及时审核确认受托方提交的《试运行申请单》。自委托方确认之日起,系统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委托方应协调系统运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系统试运行期间配合受托方工作。 4.1.14 在受托方已完成系统实施和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及时审查确认受托方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出具加盖委托方公章的书面验收意见。 4.1.15 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进入售后服务期,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完成技术维护服务。项目售后服务期满后,委托方如需受托方继续提供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应提前与受托方进行协商。 4.1.16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款项。

乙方责任
乙方责任:4.2 受托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 受托方应根据项目合同和审查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对本项目进行建设,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全面完成系统软件各项功能模块的开发建设任务,保证本项目达到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全部目标,使整个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售后服务期内为免费服务,售后服务期后服务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2.2 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4.2.3 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受托方应充分考虑委托方建设现状和需求,保证系统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扩展性,以利于系统运行及后期的维护和管理,并根据用户需求,适当充实和调整建设内容。如果系统使用中存在缺陷,受托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满足委托方用户的使用要求。 4.2.4 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软件工程规范的国家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分阶段提交相应文档,以满足系统开发、部署及运行维护等需要。 文档以纸质文件和电子资料(光盘)的形式提供,文档应全面、完整、详细。 4.2.5 受托方必须对本项目进行详细充分的需求调研,充分考虑委托方的需求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受托方在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应及时整理需求调研记录。委托方对需求调研记录的签字认可,仅代表对其已描述内容进行了确认,并不代表需求细节的全部,在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方有权补充或更正需求的细节 4.2.6 受托方须做出承诺,保证系统开发完成前,未经委托方同意,除人员离职、病假原因外,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人员均不进行调整、项目实施人员全程驻场开发、项目组全体人员变更不超过10%. 4.2.7 在系统建设期及售后服务期内,受托方应对本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至少提供包括全程跟踪、现场指导、技术支持、应急响应、定期巡检、质量保证、维护等服务,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时出现的问题,保证满足委托方的使用要求。 4.2.8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系统软件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4.2.9 未经委托方书面授权或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转交第三方开发、升级改造或由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项目成果(包括任何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遭到类似指控,否则,受托方承担一切后果。 4.2.10 受托方应保证为本项目定制设计开发的部分仅用于本项目,未经委托方同意,本项目不得在宁夏司法厅之外任何场合使用。 4.2.11 受托方应保证项目队伍人员数量充足、人员结构合理,建立高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各项保障措施和质量保障体系,以便于项目顺利进行,并应任命一名全职项目经理控制本项目整体进度和质量,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4.2.12 受托方应配合委托方及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系统测评工作,及时提供测评所需的相关材料。测评机构检测出的因受托方原因产生的问题,受托方应及时整改,直至第三方测评通过为止。 4.2.13 受托方应加强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对项目的风险要有详细的分析,并有可靠的控制手段和措施。 4.2.14 在开发、部署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由于受托方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设备损坏、人身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任何第三人损失,其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4.2.15 受托方应积极协助委托方组织召开项目实施启动会,5个工作日向委托方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委托方审核通过后,受托方应在7日内提交开工申请单。 4.2.16 受托方应以合同为依据,及时向委托方提出项目调研申请,并结合项目调研情况,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提交委托方审核确认。 4.2.17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出对运行环境的进度和基本配置要求,并在委托方提供系统部署所需网络环境、软硬件环境、安全环境、符合系统运行的场地环境等运行环境的情况下,按时完成系统运行环境的测试工作。 4.2.18 受托方应在完成系统安装部署、测试联调和培训资料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向委托方提出系统培训申请,并按《培训方案》完成系统各项培训后及时向委托方提交《培训确认单》。 4.2.19 受托方应在完成系统培训及试运行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向委托方提交《试运行申请单》,积极做好系统试运行期间的技术保障。 4.2.20 受托方应在完成系统实施、培训、试运行和验收文档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向委托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全力配合委托方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4.2.21 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进入售后服务期。受托方应在7个自然日内以函件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售后服务期服务通知单》。受托方承诺在售后服务期内,应按照合同要求为委托方提供免费技术维护服务。 4.2.22 项目售后服务期届满前1个月内,受托方应以函件形式向委托方提供《项目质保到期通知和确认单》,并积极与委托方磋商后续事宜。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受托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软件开发和提供服务,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 11.2 受托方应根据投标文件中人员资质、人数、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承诺组织项目实施。未经委托方同意,除人员离职、病假原因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组主要成员或者项目组全体人员更换比例超过10%的,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索赔,要求受托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赔偿责任,委托方实际损失高于合同总价5%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11.3 委托方如发现受托方提交的软件在设计和功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或证实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包括潜在缺陷),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补完善,如果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同时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索赔,要求受托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赔偿责任,委托方实际损失高于合同总价10%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11.4 在履约保证期间内系统发生故障时,受托方接到委托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处理,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延误赔偿费,每延误一次,赔偿合同总价的0.1%。 11.5 因受托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系统开发或者总体工程延期,除非延期是取得委托方的同意而不收取延期赔偿费之外。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0.1%,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同时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未完成部分的合同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赔偿责任,委托方实际损失高于合同总价10%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11.6 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对方未予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对方接受。 11.7如任何一方发生违背合同约定和承诺等不诚信的行为,对方有权向采购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11.8 如委托方未按约定支付受托方款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一(0.1‰)计收,同时合同约定工期或供货期予以顺延。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时,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发送书面催付通知,委托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未予书面回复且未支付相应款项的,受托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应支付受托方已完成部分款项,并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赔偿金。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 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和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政策性、政府行为等不由双方控制的,也包括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2.2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2.3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1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密
保密:第七条保密条款 7.1 委托方有义务对受托方提供的相关商业信息、系统软件中的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受托方许可,委托方保证不对上述数据、信息进行任何复制、解密,或进行转卖、转让、租借、泄露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供第三方利用。 7.2 受托方有义务对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信息或在本项目工作中获取到的委托方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委托方许可,受托方保证不对上述数据、信息进行任何复制、解密,或进行转卖、转让、租借、泄露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供第三方利用。 7.3 因受托方人员未能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失泄密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7.4 双方保密义务的有效期: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长期有效。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项目售后服务期为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2年。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售后服务期内为免费服务,售后服务期后服务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另行协商。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 合同的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依法向任何一方都可依法向委托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3.2 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3.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终止日期为售后服务期届满的次日,到期后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项目维护条约。 17.4 委托方招标文件、受托方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附件内容。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项目验收 6.2.1 项目升级改造完成后,受托方要根据国家规范进行自测,自测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应用需求的应立即整改,整改符合规范和需求后,受托方可提交自测报告,并协助委托方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成,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受托方赔偿委托方一切损失并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6.2.2 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双方将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受托方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由委托方于受托方提交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的书面验收意见。 (验收方案附件):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履约服务类验收方案.doc

服务地点(范围)
自治区司法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税率为:【6】%。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固定总价,包含人工费、差旅费、税费、利润等乙方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3.2 付款方式 3.2.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3.2.2 本项目通过验收后,凭受托方出具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5%。

售后服务
1.运行维护时间:自项目合同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期2年。 2.报修方式:委托方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受托方报修。受托方技术维护服务热线: 3.响应方式 (1)受托方承诺为委托方提供终身质保维护服务,在履约保证期内提供7*24小时免费运维服务 (2)受托方根据不同故障情况,将以远程支持和现场维护等响应方式为及时排除故障。 4.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受托方在银川市设立专门的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处理本项目的售后技术维护服务,并详细写明售后机构名称、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现场技术支持、定期检查等维护服务方式,驻场技术人员2人。 5.服务质量承诺 (1)受托方承诺,无论由于哪一方产生的问题而使系统发生不正常情况时,在得到委托方通知后,立即派工程师到场全力协助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 (2)在免费售后技术维护服务结束前,由受托方和委托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任何缺陷由受托方负责修改。在修改之后,受托方应将缺陷原因、修改内容、完成修改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委托方。 (3)受托方提供每年不少于3次重大事项和关键时刻现场保驾护航工作。免费维护期内,受托方负责对平台进行维护,不再向委托方收取费用。维护期内,软件设计漏洞或偏差,受托方免费修正。维护期满后,受托方承诺可以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修正部分的履约保证期自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起算,有偿维护服务要求与免费维护期维护要求一致:如需其他技术支持服务,则费用由双方另议。 (4)系统恢复服务:因软件问题导致故障,属于维护的职责,受托方必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相关的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当委托方提出服务和维护要求后,受托方要立刻响应,如通过电话服务未能解决问题的,受托方应在60分钟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现场维护服务,保证平台能正常运作。 (5)项目终验完成之日起进入维护期,受托方提供免费安装维护,保证平台连续稳定运行,确保所有数据不因软件原因丢失,解决系统集成、应用系统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各种统计正确,保证按业务需求及时提供各种统计数据,按照业务需要对平台进行完善。 (6)平台维护期间,受托方提供专职人员维护,随时解决问题,保持全天候备勤,出现问题时,受托方立即响应,派出技术人员在接收报障1小时内到达现场,1小时内对故障做出初步判断,将解决问题所需的估算时间告知委托方,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3小时内解决,专线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7)委托方如果要求受托方提供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范围的运行维护服务,受托方有权要求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协议并收取相应费用。在运行维护服务过程中出现问题无论是哪种原因造成,受托方都应立刻响应进行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

交付标准和方法
6.2.1 项目升级改造完成后,受托方要根据国家规范进行自测,自测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满足应用需求的应立即整改,整改符合规范和需求后,受托方可提交自测报告,并协助委托方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成,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受托方赔偿委托方一切损失并承担本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 6.2.2 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后,双方将依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及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受托方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由委托方于受托方提交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委受托双方公章的书面验收意见。

培训
10.2 培训服务 系统试运行前,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所包含的内容、对参训人员和培训环境的要求以及培训时间等内容。委托方应按《培训方案》要求协助受托方顺利完成项目培训工作。 10.2.1 培训方式:受托方提交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材料)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委托方组织相关人员由受托方进行集中授课;培训结束后,受托方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并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10.2.2 培训时间:上线试运行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其余培训时间由委托方确定。 10.2.3 培训内容:提供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基本功能操作培训。 10.2.4 培训次数:委托方业务人员基本掌握或满意为止。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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