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中标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中标公告

所属地区:宁夏银川市 发布日期:2026-10-31

【招标结果】[中标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中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宁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银川市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8ab238b4a18192db01a18bdca2114143zhbgg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SZB-2026ZC188
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003981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一标段、二标段)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供应商联系电话 中标(成交)金额(元)
南京欧博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二标段)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通联路9号2期1#号5层501(江宁高新园)13584035951 469000.00
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标段)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复兴大道318号15198042526 2378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序号标的名称品目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费率(%)/折扣(折)总价(元)制造商是否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节能产品(是/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期环境标志产品(是/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编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期优惠产品简要描述
1 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平衡重叉车)工业车辆唐宇CPCD502118900.00237800.00青岛唐 宇机械 制造有 限公司是微型企业否否/
2 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二标段:堆垛架)立体仓库设备欧博OB-D37562801675.00469000.00南京欧 博智能 装备科 技有限 公司是微型企业否否/

五、评审得分排名:
标段名称: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标段:平衡重叉车)(重新招标)
供应商名称得分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
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济南尚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83.85 第2中标候选人
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84.2 第1中标候选人
宁夏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73.14 第3中标候选人
浙江凌舟科技有限公司 76.57

标段名称: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二标段:堆垛架)(重新招标)
供应商名称得分备注(如为最低评标(审)价法
请填写价格扣除后的评审报价)
宁夏中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0.53
宁夏启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76
银川徽宁商贸有限公司 68.91 第3中标候选人
宁夏熙颐管理有限公司 50.99
成都市鑫宏威野营装备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86.96 第2中标候选人
南京欧博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91.8 第1中标候选人

六、评审专家名单:王强(评标委员会组长)、顾芬、唐玉环、蒋卫宁
采购人代表:仇学举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0602.00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项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后收取;一标段收取3567.00元,二标段收取7035.00元。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2026年11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因一标段“浙江凌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尚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同品牌,故不作中标候选人推荐。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粮食大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电话:***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电话:***
十一、附件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本国产品标准声明函》
本国产品声明函.pdf

代理机构 : 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10-30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
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
储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003981
2.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
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3.项目编号:D6400000141102226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第一标段:¥290,000.00
6.最高限价(如有):第一标段:¥290,000.00元
7.采购需求:
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标段),A02210400工业
车辆,数量:2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及附件。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生产、
运输、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验收交付全部工作。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投标文件须提供法
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
4.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或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
5.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
材料;
6.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叉车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
可项目应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
子项目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以及制造
商上述1项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扫描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10-08至2026-10-15(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
电子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10-29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供应商须使
用CA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
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
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登录“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本项
目,按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入宁夏回族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
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二)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
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
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四)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
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
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
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
负责。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未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
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
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由于系统按标段进行公布投标人
后才可进行解密,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
(五)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
网(新)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
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
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
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
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本项目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期项目,请投标供应商办理二期CA锁
进行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联系人:***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粮食大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6-10-0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内容
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生产、运输、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验收交付全部工作。
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联系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粮食大厦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项目负责人:***电话:***邮箱:nx.hs@163.com
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①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须提供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⑤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⑦“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注:1.以上资格要求①-⑥条投标文件附清晰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以上资格要求①-⑥条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无效投标;3.以上资格要求⑦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1.叉车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应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叉车)。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以及制造商上述1项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扫描件。(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
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6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
7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
10项目预算金额:290000.00元;最高限价:290000.00元(如有)
11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
12投标保证金: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1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14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提供样品要求包括:/
15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
16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10-29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期)(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
16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进入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在线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或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3.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见本须知“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第3条。(2)纸质投标文件:在中标公告发出后所有投标供应商均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肆份邮寄或递送至代理机构,所有投标供应商纸质版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建议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封皮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文件编号、标包号、投标供应商名称。
17开标时间:2026-10-2909:00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登录宁夏不见面标大厅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系统网址:http://zfcg.nxggzyjy.org:9023/BidOpening_cg/bidhall/default/login.html
18核心产品:本项目为单产品采购
1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0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家
21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21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4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
22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5个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保函(含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以项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后收取。收取形式:转账户名: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开发区支行账号:29140001040016999联系人:杜会计联系电话:0951-5031788收取时间:中标后
24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2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2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2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其他补充事项:
1其他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1)根据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采)发〔2022〕275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
1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残疾人企业报价给予扣除优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3)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政策:按照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优先采购创新货物和服务。4.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文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5.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财库〔2023〕35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2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7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6.根据《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6.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按照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的要求执行。7.本国产品相关要求及支持政策(1)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不适用(2)本国产品相关要求及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相关要求。本次项目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采购单一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多种产品投标人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对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8.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根据(财库〔2026〕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交货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否信用查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②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电子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开评标(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NXTF以及nNX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锁用于标书的远程解密。n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中标后向招标人单独提供。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作手册区的“宁夏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手册”。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4.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开评标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在“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登录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环境修复”按钮,下载环境修复软件,进行修复。(详见操作手册)③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1-3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④操作手册下载: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操作手册栏目,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加入技术支持QQ311870151群寻求帮助。(二)无效投标情形: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因投标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其他注意事项1.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CA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2.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点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22﹞5号),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服务指南页面查看操作手册。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
机构。
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
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
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5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
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
的身份投标。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
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
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
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
资金。
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投标邀请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供应商须知
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4.6评标方法和标准
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8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
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
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
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
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其他:无。
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
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投标事项:
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
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
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
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
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
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
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
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
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
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
格;
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
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
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
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
制。
10.5其他: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
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
(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
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
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
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
为投标无效。
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
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
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
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
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
须到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
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
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
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
供应商投标)
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截止
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
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
文件。
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
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
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
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
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
全部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
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
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
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
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5其他开标要求: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
商不进入评标。
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
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
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
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
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
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
出响应。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
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
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0.4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
按如下方式处理:
20.4.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
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
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
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0.4.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
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
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5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
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
20.6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
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
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
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
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
标无效。
21.符合性审查
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
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的。
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3.比较与评价
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
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
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
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要求执行。
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废标
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不足三家;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要求
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
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
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
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
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
理方式:详见评标方法和标准。
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
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评标方法和标准。
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
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
荐中标候选人。
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7.3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中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
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七)合同及履约验收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
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
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
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
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
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
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
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履约验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号)相关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33.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
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
采购融资服务。
(八)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
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
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
和相关供应商。
36.投诉
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一)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生产、运输、
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验收交付全部工作。
(二)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本项目采购的叉车整机、
配套软硬件、技术手册、资料文档等全部标的物知识产权均归设备原厂制
造商合法所有。投标人必须保证所供设备为全新原厂正品,无侵权、无仿
制、无翻新、无产权纠纷。采购人对采购设备享有永久所有权、合法使用
权、处置权、使用权。项目履约全过程若出现任何知识产权投诉、纠纷、
索赔、行政处罚等问题,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全额承担,采购人
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国家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本项目所
有设备的设计、制造、生产、检验、试验、安装、调试、验收、使用、运
维全过程,必须严格强制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最新有效标准规范,包含但
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安全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叉车特种设备检验验收规范等全部相关标准。
设备必须满足特种设备合法备案、检验、年审要求,保证合规投入使用。
(四)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1.运行维护:投标人交付设备时必须同步提供全套正式版运维手册、保养规
程、故障手册、点检表,明确每日、每周、每月、年度保养标准,资料齐
全、规范、可直接落地使用。
2.升级更新:质保期内设备电控系统、后处理系统、程序系统所有官方升级、
优化、BUG修复终身更新,投标人必须主动推送升级服务,无需采购人额
外付费。
3.备品备件及耗材:投标人必须承诺设备10年以上原厂配件、易损件、常
规耗材稳定供应;质保期内所有非人为损坏配件、耗材全部免费更换;质
保期结束后,原厂配件、耗材报价不得高于市场原厂公允均价,保证配件
适配性、原厂正品性。
(五)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采购人建立固定履约考核机制,
对供货进度、设备质量、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响应、故障处理时效、培训
质量、维保服务、配件供应等全部服务内容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直接
作为尾款支付、履约评分、后续合作依据。出现供货滞后、质量不达标、
服务响应超时、整改不到位等履约问题,采购人有权按约定进行扣款、限
期整改、追责,情节严重的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损失。
(六)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项目交付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厂区室内外
作业场地。投标人负责承担设备全程运输、保险、装卸、吊装、落地、就
位、摆放、场地清理等全部工作及全部费用,所有费用包干包含在投标总
价中,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七)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交货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政府采
购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八)包装和运输方式:
1.包装:设备及所有附件、工具、资料全部采用原厂标准防水、防震、防锈、
防尘封闭式包装,满足长途运输、长期堆放要求,杜绝到货变形、掉漆、
锈蚀、破损。包装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设备运输包装规范。
2.运输:必须采用合规专业大件物流运输,全程运输、装卸、吊装风险、损
坏风险、丢失风险全部由投标人承担,到货破损一律由投标人无条件免费
更换、补货,确保验收合格。
(九)售后服务:
1.售后响应:设备故障报修后,2小时内远程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排查
维修;
2.质保期内全程免费上门维保、免费更换故障原厂配件、免费技术咨询,全
天候7×24小时技术服务;
3.终身优惠维保、终身原厂配件供应、终身技术升级支持;
4.每季度至少1次主动上门巡检、隐患排查、保养指导,形成书面巡检报告
交付采购人。
(十)安装调试:设备到货后3个日历天内,投标人必须安排持证专业工
程师上门完成全套安装、对接、整机调试、液压调试、制动调试、电控仪
表调试、尾气后处理调试、安全系统调试等全部工作。所有调试必须一次
性合格,达到正常投产使用标准,安装调试所有人工、配件、工具费用全
部包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无任何隐性收费。
(十一)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
1.交付标准:设备为全新未使用原厂整机,无翻新、无返修、无瑕疵,符合
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资料齐全、外观完好、功能齐全、运行稳定,完全符
合国家特种设备验收规范。
2.验收方法:双方共同开展外观验收、资料验收、空载试运行、满载全工况
作业试验、制动性能测试、升降性能测试、灯光仪表功能测试。所有项目
全部合格、无故障、无异常,方可签署正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投
标人必须在3个日历天内无条件免费整改、更换整机或配件,直至验收合
格,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整机统一质保期为12个月;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主液压系统、电控
系统五大核心部件质保期不少于24个月。质保范围覆盖整机所有原厂零部
件、装配工艺、系统程序、设备本身质量缺陷。质保期内非采购人人为违
规操作、人为损坏导致的一切故障及损坏,全部由投标人免费维修、更换
原厂配件、调试,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三)培训:设备验收前必须完成不少于2场次、累计不少于4小时免
费专项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含采购人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设
备维保人员。培训内容固定包含:设备结构原理、安全操作规程、日常作
业规范、禁忌操作说明、日常点检保养流程、定期保养项目、常见故障识
别、基础故障处理、仪表功能说明、应急处置方法。培训后需提供纸质培
训记录、培训签到表、技术交底文件,确保相关人员完全熟练掌握操作及
维保技能。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
平衡重叉车(5吨),数量:2台,备注:整机配暖风装置。
2、标的详细参数:
一、设备概况

(一)本标段采购5吨坐驾式内燃平衡重柴油叉车,封闭式驾驶室,配置
暖风系统;设备需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标准,满足厂内货物装卸、堆垛、
高位转运作业,提供完整特种设备资料,办理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二、整机基础技术参数
(一)★额定起重量:≥5000kg,载荷中心距≥500mm,坐驾式操作;动
力形式为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达到国Ⅳ及以上。
(二)★门架:起升高度≥3000mm,门架带下降缓冲、上缓冲机构;门架
倾角:前倾≥6°,后倾≥12°;货叉规格不小于1220×150×60mm;投
标文件中需提供门架缩回总高度、自由起升高度、对应载荷参数。
(三)★液压系统:系统工作压力不低于23.5MPa。
(四)制动系统:行车制动采用液压助力踏板式制动;驻车制动为棘齿式
手动制动。
(五)燃油箱容积≥120L。
(六)轮胎:配置充气轮胎。
三、封闭式驾驶室及环境系统
(一)配置全封闭驾驶室,双开门结构,气弹簧支撑,带驾驶室门锁;配
置前挡风玻璃并配备雨刮器,配置后挡风玻璃,顶棚采用高强度防护板材,
形成完整封闭舱体。
(二)驾驶室配暖风系统,满足低温环境作业;管路隐蔽布置。
(三)座椅:配置半包围舒适座椅;配置集成式多功能仪表,具备机油压
力、发动机水温、空滤堵塞报警、油水分离、油量、安全带状态、后处理
再生、故障报警等完整提示功能。
四、安全配置
(一)★基础安全:倒车蜂鸣器、全车LED照明灯具、机油压力报警、充
电指示灯、水温监测、油水分离器报警指示灯。
(二)配置:电源总开关、中文倒车语音喇叭、倒车雷达+影像系统、可调
节阈值超速报警装置、LED后方蓝光警示灯、LED旋转警示灯、车载灭火
器、副水箱、带压力报警双滤芯空气滤清器、带锁加油口。
五、整机性能指标
(一)传动形式:液力传动,前进/后退档位不少于2/2档;
(二)行驶速度:满载行驶速度≥18km/h,空载行驶速度≥19km/h;
(三)起升速度:满载起升速度≥500mm/s,空载起升速度≥530mm/s;
(四)最大爬坡度:满载爬坡度≥22%。
六、维护保养要求
(一)引擎盖开启角度≥80°,配置可拆卸侧护罩;
(二)发动机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前置布置;配重上盖可大角度开启;
(三)提供车辆物联网监控系统基础版本,实现设备状态、故障报警、工
时统计。
注:带“★”为重要参数。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资格审查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合
格。
资格审查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资格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7信用查询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8资质证书1.叉车制造商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应包括场(厂)内专用
8资质证书机动车辆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叉车)。2.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以及制造商上述1项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扫描件。

(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
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
供应商。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
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
二、符合性审查工作
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内容
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6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
7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8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如有);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
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
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
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商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
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
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不再给予
价格折扣优惠。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标段,根据《宁
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21〕2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
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规定依据本
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照
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
材料的不被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监狱企业: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其投标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1)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
中涉及的货物
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
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货物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
储备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003981
2.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
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
3.项目编号:D6400000141102226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元):第二标段:¥532,000.00
6.最高限价(如有):第二标段:¥532,000.00元
7.采购需求:
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二标段),A02051601立体
仓库设备,数量:280个,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及附件。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货物送达指
定地点,并完成免费安装调试,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卖方承担运输全过程
全部手续及费用。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
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投标文件须提供法
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
4.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或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
5.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
材料;
6.投标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注:以上详细的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以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10-08至2026-10-15(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
电子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6-10-29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通过“宁
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
使用CA锁登录“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
加开标会议。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参加投标供应商,请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登入宁夏回族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通过CA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
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二)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
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
标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四)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开标时可不到开
标现场,通过网上在线参与开标,远程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①投标
供应商使用CA锁进行远程解密,解密的CA锁与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
的CA锁须为同一个CA锁,否则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
负责。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根据系统提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未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参与后续投标流程。具
体操作流程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
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由于系统按标段进行公布投标人
后才可进行解密,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
(五)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
网(新)同时发布。
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澄清/变更”
公告栏。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
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
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
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本项目为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期项目,请投标供应商办理二期CA锁
进行投标。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联系人:***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粮食大厦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
2026-10-0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内容
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提升项目(第一、二、三标段)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完成免费安装调试,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卖方承担运输全过程全部手续及费用。
2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联系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粮食大厦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商务大厦18楼项目负责人:***电话:***邮箱:nx.hs@163.com
4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①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4(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须提供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⑤投标人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或证明材料;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⑦“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注:1.以上资格要求①-⑥条投标文件附清晰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以上资格要求①-⑥条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无效投标;3.以上资格要求⑦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4.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如无其他资格要求,不填写)
5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6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7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8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
9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填写)
10项目预算金额:532000.00元;最高限价:532000.00元(如有)
11报价方式:☑总价□单价□费率□折扣
12投标保证金:0元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1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14是否需要提供样品:是提供样品要求包括:堆垛架样品≥30cm,具体要求见评分细则
15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自然日(日历日)
16投标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6-10-2909:00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期)(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进入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在线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或未
16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3.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见本须知“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第3条。(2)纸质投标文件:在中标公告发出后所有投标供应商均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肆份邮寄或递送至代理机构,所有投标供应商纸质版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建议双面打印、胶装成册,封皮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文件编号、标包号、投标供应商名称。
17开标时间:2026-10-2909:00开标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供应商须使用CA锁登录宁夏不见面标大厅进入本项目,按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系统网址:http://zfcg.nxggzyjy.org:9023/BidOpening_cg/bidhall/default/login.html
18核心产品:本项目为单产品采购
19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0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3家
21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定标原则: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4人,评委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1人。
22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22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5%(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5个自然(日历)日,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保函(含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是否由中标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以项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后收取。收取形式:转账户名:宁夏恒盛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开发区支行账号:29140001040016999联系人:杜会计联系电话:0951-5031788收取时间:中标后
24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25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否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26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27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其他补充事项:
1其他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1)根据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采)发〔2022〕275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的规定,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残疾人企业报价给予扣除优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采购人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3)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政策:按照财库〔2021〕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采购人优先采购创新货物和服务。4.采购信用融资政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文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登录“宁夏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5.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政策:财库〔2023〕35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2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7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6.根据《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6.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应按照2023年第1号《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的要求执行。7.本国产品相关要求及支持政策(1)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不适用(2)本国产品相关要求及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相关要求。本次项目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采购单一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多种产品投标人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对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8.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根据(财库〔2026〕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交货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否信用查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一个小时①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②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电子开评标电子投标文件要求:(一)电子投标文件要求: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供应商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签章。
3电子开评标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专用版编制,生成NXTF以及nNXTF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标时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锁用于标书的远程解密。nNXTF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中标后向招标人单独提供。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作手册区的“宁夏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手册”。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变更公告”栏、系统内“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4.投标供应商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上传,未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完成上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5.开标解密: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各投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活动,使用CA锁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一小时登录“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在线参与本项目开标,完成远程解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注意事项:①登录方式:各投标供应商须使用IE浏览器(IE11及以上版本)打开“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登录页面。②系统环境配置:为保障投标活动正常进行,请提前一天根据操作手册对系统进行相关配置,完善软件环境,确保能顺利操作网上不见面开标流程。如出现问题,在“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的登录界面,点击右上角的“环境修复”按钮,下载环境修复软件,进行修复。(详见操作手册)③投标文件网上解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供应商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一般情况下1-3分钟即可解密成功)。各投标供应商须及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以免影响投标活动。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用错解密锁等自身原因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放弃解密。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④操作手册下载:请各投标供应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操作手册栏目,自行下载《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尽快熟悉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加入技术支持QQ311870151群寻求帮助。(二)无效投标情形: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NXTF)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2.投标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所用的CA锁与远程解密使用的CA锁应一致,否则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因投标供应商CA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三)其他注意事项1.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CA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CA证书及CA证书升级更新事宜请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快捷入口“CA办理”模块查看。2.根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点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的通知》(宁公资发﹝2022﹞5号),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服务指南页面查看操作手册。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解锁,逾期上传、未解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第三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
机构。
1.3投标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者自然人。潜在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
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4.3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若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
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5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
中小企业制造,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5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供应商
的身份投标。
1.5.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1.4.1的规定。
1.5.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
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
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
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的,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8其他投标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9.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9.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
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
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来源
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
资金。
2.2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投标邀请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供应商须知
4.4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4.6评标方法和标准
4.7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8投标文件格式
5.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
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
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
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
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其他:无。
6.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6.1为使投标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
行研究而准备投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
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投标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投标事项:
7.1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
范等。如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
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2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
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
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
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
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2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
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投标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
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
标文件,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其投
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
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
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
格;
10.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
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
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投标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
的参照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倾向性或限制性。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
标准。任何品牌的供应商均可依法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0.4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
制。
10.5其他: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
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
(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价格明细表上的价格应包括: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
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
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
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
11.4投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
为投标无效。
11.5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2.2投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
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
要求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将不会
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投标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投标文件的制作
14.1投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
件。电子投标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
须到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及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需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
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投标文
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投标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5.2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
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
供应商投标)
15.3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截止
16.1投标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
件。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
文件。
17.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提出申请,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
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除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标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
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17.5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
和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代表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
的,不予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2开标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介绍参
加开标的人员,宣布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所填写的
全部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
投标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投标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同投标供应商认可开标结果。
18.4投标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开标现
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
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8.5其他开标要求: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对投标供应商及其投标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
商不进入评标。
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查询
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19.2.1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存档备查。投标供应
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供应商自行
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
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9.3.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3.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称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
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
出响应。
20.2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
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不得超出投
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
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
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0.4如本项目只有一种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
按如下方式处理:
20.4.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供
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
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
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供应商;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0.4.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
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
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其他同品牌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5如本项目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核心产品,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
相关投标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按第20.4条规定处理。
20.6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
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
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
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
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
标无效。
21.符合性审查
21.1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1.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1.1.2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1.1.3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1.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
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1.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1.1.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的。
22.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3.比较与评价
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
23.2.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投标
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
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
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要求执行。
23.4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废标
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24.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不足三家;
24.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要求
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
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6.1除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外,对实
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26.1.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
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
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
理方式:详见评标方法和标准。
26.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
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评标方法和标准。
27.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定标
27.1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
荐中标候选人。
27.2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27.3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
中标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中标结果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供
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七)合同及履约验收
30.签订合同
30.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
订政府采购合同。
30.2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
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
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
30.3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供应商须按投标函
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
30.4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
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
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
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履约验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
〔2016〕205号)相关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33.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
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4.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中标的投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通过
“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
采购融资服务。
(八)质疑和投诉
35.质疑
35.1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
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35.3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3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
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
和相关供应商。
36.投诉
36.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6.2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
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一)交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并完成免费安装调试,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卖方承担运输全过程全部手续
及费用。
(二)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卖方保证本项目供货货
物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如发生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全部责任
及损失均由卖方承担。采购方享有本项目项下交付货物配套技术资料的使
用权。
(三)国家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货物质量
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原厂出厂标准,产品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
件技术要求,若卖方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按卖方更高标准执行。
(四)涉及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供货范围包含
本项目实现正常使用所需全部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若
存在供货漏项、缺项,为满足产品性能所必需的设备、配件、资料均由卖
方无偿补齐,不再额外计取任何费用。质保期内相关维护服务费用全部包
含在合同总价中;质保期满后,卖方继续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具体可另行
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五)涉及服务采购项目考核计量等要求:按本项目合同、招标文件约定
开展到货初验、安装后正式验收;质保期内服务响应、故障处置、定期维
护按双方约定进行考核,未达到服务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采购方指定地点。
(七)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期交货并经甲方组织
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采购合同》约定,向乙
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八)包装和运输方式:产品采用塑料膜包装,易磕碰部件做软包装防护,
具备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能力,满足长途公路运输条件。装卸、运
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全部由卖方自行负责。货物风险在采购方及有
权部门验收合格、完成交接手续后转移至采购方。
(九)售后服务
1.质保期内提供24小时召唤服务,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后48小时内处置完
毕;质保期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上门维护服务。
2.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缺陷,属卖方责任的,卖方无偿修理或者更换,并
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3.经采购方3次通知,卖方仍未按要求完成维修处置,采购方有权委托第三
方开展维修,卖方按实际维修费用1.2倍向采购方支付费用;
4.验收通过后采购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并解
决。
(十)安装调试:卖方负责免费完成全部货物现场安装、调试工作,直至
达到使用标准。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安装调
试期间卖方需在现场提供技术支持,配合采购方开展验收。
(十一)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
1.到货时卖方同步提供完整测试、验收方案。到货初验仅核对货物数量、合
格证明等形式资料,不视为质量合格;
2.正式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方组织有权部门开展正式验收,核
对产品规格、材质、承载性能、外观、配件等全部指标,须完全满足招标
文件技术参数及国家、行业标准;
3.产品与约定规格参数不符的,采购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须限期运离现场,
无偿重新提供合格产品,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
损失。即使完成验收,后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参数不达标问题,卖方仍
需无偿整改、更换并赔偿损失;若主要技术参数不达标,除更换合格产品
外,还需按合同价款10%承担违约赔偿。
(十二)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质保期为产品经采购方及有权部门验收
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质保范围包含全部供货产品,执行国家行业
“三包”规定。质保期满后,零部件经鉴定存在寿命异常短于正常使用寿
命情形的,卖方仍需更换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三)培训:卖方对采购方使用人员开展产品操作、日常维护基础培训,
培训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
堆垛架,数量:280个。
2、标的详细参数:
堆垛架
1.规格:W2250*D1800*H2500mm(±10mm)。
2.承载:≥4000KG/个。
3.材质:应采用Q235钢材;
4.应能堆垛3层。
5.用料壁厚≥1.5mm;
6.抗拉、抗压、抗弯强度指标为≥205N/mm²。
7.抗剪强度为≥120N/mm²。
8.端面承压的强度指标为≥310N/mm²。
注:1.本标段要求提供样品:堆垛架样品≥30cm。
2.堆垛架尺寸见设计图(图纸详见招标文件其他材料)。
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下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资格审查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是否合
格。
资格审查标准
(一)资格审查表
序号资格要求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7信用查询记录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规定

(二)确定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
1.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
供应商。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评标准备工作,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评标纪律,集中保管通讯工具;
3.公布投标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招标文件。
二、符合性审查工作
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序号内容
1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3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6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实质性要求;
7出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8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

三、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如有);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满足
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得对投标供应
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
打分,以评审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
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
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排序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
五、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根据采商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
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中小企业:
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不再给予
价格折扣优惠。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标段,根据《宁
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
〔2021〕2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
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规定依据本
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照
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
材料的不被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监狱企业: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其投标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1)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
中涉及的货物
□不适用
(2)本国产品相关要求及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
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宁
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
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相关要求。本次项目全部为本国产品参
与竞争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的,采购单一产品投标人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采购
多种产品投标人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
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
诺函,对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3)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和《关于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
2.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
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
应)报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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