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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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机房电脑更新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市县投诉处理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3-20260706103049350 二、项目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机房电脑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智欣至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商业街12号楼22、24号营业房 被投诉人1: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弘德街 被投诉人2: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利华北街 39 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中正和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9号楼一层西区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7-14 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机房电脑更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6NCZ(WZ)001097)于2026年7月14日由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宁夏智欣至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7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吴忠市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红寺堡区职业技术学校分别于2026年7月29日、2026年8月3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26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8月18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我局依法就相关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调查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一: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内容摘要。 投诉人认为终端自带固件级一键恢复功能并预置云教室维护系统和OS镜像,备份不受全盘(包含系统分区)格式化破坏影响,支持用户随时按需恢复云教室维护系统和OS镜像,该参数违背了《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第75条整体噪音不超过4.5Bel的指标要求,同时主张招标文件设定的声功率级≤2.0Bel参数无法满足三个品牌,请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论证意见。 经查,投诉事项与事实依据存在明显不对应。投诉事项一指向的是“固件级一键恢复功能”,但其事实依据却论述的是“声功率级”指标问题,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维度。投诉人在投诉函中亦将质疑事项1(一键恢复功能)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声功率级2.0Bel)混同表述,逻辑上存在明显的错位。 1.关于固件级一键恢复功能。经核查市场公开信息,联想开天智能云教室终端出厂预装了一键恢复智能版(OKR),并预置了Kylin操作系统和云教室启动系统两个备份,支持通过快捷键启动恢复出厂状态。噢易云等品牌亦支持远程部署、批量更新、一键恢复等运维功能。中科方德操作系统的云教室解决方案同样支持离线运行、灾备恢复、冗余部署。上述事实表明,该功能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以上品牌可以满足,投诉人关于“指向特定品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2.关于声功率级≤2.0Bel参数。经查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29号)中规定整机噪音的声功率级应不超过4.5Bel。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教师机声功率级限定为≤2.0Bel,确实高于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财库〔2021〕22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有权根据项目实际业务目标设置技术、商务需求。查看采购人市场调查,该参数设置有三家品牌能够满足。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内容摘要。 投诉人主张资源中心按学科、版本、章节自动筛选,流程化建校,文件清理功能等教学软件参数无法满足三个品牌,请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论证意见。 经查,上述参数均为教师机配套教学软件的功能性描述,属于备授课软件的功能范畴。投诉人在质疑中亦认可这些功能属于“教学工具”。质疑答复函中已列举科大讯飞、希沃、鸿合、学科网等多家教学软件厂商均可满足相关要求。经核查,视宽电子教室等产品兼容安卓、鸿蒙、Windows、麒麟、统信、方德等操作系统,支持屏幕广播、分组讨论、文件共享等教学功能。上述事实表明,该类教学软件功能在市场上具有充分竞争,并非特定品牌独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判断技术条件是否构成歧视待遇的关键在于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本项目为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机房更新,教学软件的备课、建校管理、文件清理等功能直接服务于教学管理实际需要,具有合理的采购目的。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内容摘要。 投诉人主张学生机“空闲状态声功率级≤2.68Bel,工作状态声压级≤15.82dB,设备通过温度0-40℃/低气压61.6kPa(4000m)环境适应检测”无法满足三个品牌。 (二)论证意见。 经逐条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及详细技术参数文件,投诉人所提出的第三项投诉指向的具体内容(学生机“声功率级≤2.68Bel”、“工作状态声压级≤15.82dB”、“温度0-40℃/低气压61.6kPa环境适应检测”)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章节中并无对应条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基础。投诉人所引述的上述参数内容来源于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而非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的认定。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明确指出:“投诉人所提出的第三、四、五项投诉指向的相关内容,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无对应的技术参数、评审因素以及采购要求。”经核查,该认定与招标文件实际内容一致。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四: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内容摘要。 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与演示评分中同时出现,构成重复评分;同时主张该条款指向麒麟操作系统,统信、中科方德均不满足。 (二)论证意见。 1.关于重复评分问题。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因素中“技术标响应情况”(25分)对全部技术参数进行评审,而“功能演示”(10分)中演示项包括“IT诊断、桌面运维”“资源中心”“固件级一键恢复”“新手向导”“弹幕功能”等五项内容。投诉人所指的“多屏协同功能”等内容并未出现在演示项的具体要求之中,两者不存在重复评审的问题。且,本项目演示项内容在技术参数中明确规定“此项作为演示项,不重复赋分”,不构成重复评分。 2.关于指向麒麟操作系统的问题。经核查,银河麒麟桌面操作系统确实内置了“多端协同”功能,支持Android设备投屏。但市场上并非仅有麒麟系统具备此功能,视宽电子教室等第三方软件产品同样支持安卓系列、鸿蒙、Windows、麒麟、统信、方德等操作系统的互联互通。因此,即便该参数存在,亦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向。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五: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内容摘要。 投诉人主张本项目学生机825台、预算4100元,与红寺堡(弘德校区)110台、预算4000元的项目在配置与预算上存在差异;同时主张操作系统单独列举违背行政单位通用办公标准。 (二)论证意见。 1.关于预算差异问题。本项目预算60万元,采购需求中已明确各项标的物的单价和数量,预算编制有明确依据。投诉人以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差异作为投诉依据,缺乏法律支撑。 2.关于操作系统单独列举的问题。本项目技术参数中,教师机终端和学生机终端均包含“支持系统恢复,可一键恢复系统至出厂状态”等操作系统相关功能要求,属于终端设备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并未将操作系统作为独立采购标的单独列项。投诉人所称“操作系统单独列举”与招标文件实际内容不符。 3.关于825台与110台的配置差异。不同项目根据实际教学需求配置不同规格的设备属于采购人的自主权。本项目学生机终端要求≥500GBSSD、≥16GBDDR4内存等参数,是采购人根据计算机机房教学实际需求确定的,与红寺堡(弘德校区)项目的配置差异属于合理的需求差异。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或吴忠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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