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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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中卫市第十四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市县投诉处理 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2-20260714161053905 二、项目名称: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中卫市第十四小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卓达英豪(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 305 号 432 室 被投诉人1: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地址:丽景街4号 被投诉人2: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与丰安东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7-15 投诉人投诉称:一是招标文件批量设置“▲”标记参数,将不满足该参数的情形直接作废标处理,属于创设法定外无效投标情形,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二是将图书管理系统自有软件著作权设为废标否决项,且限定软件著作权名称(检测项),变相锁定原厂厂商,排斥授权代理商与中小集成商。三是强制要求重要参数提供加盖鲜章功能截图作为废标材料,增设不合理形式门槛,大幅抬高中小供应商投标成本。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及中卫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针对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对特别重要技术参数予以“▲”标注并明确不满足即作无效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违法增设无效投标情形。针对投诉事项二,设置软件著作权要求是为了保护开发版权,且该模块为通用模块,并无排挤特定供应商的意图。针对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加盖指定厂家的鲜章,加盖厂家或投标商的鲜章均可,并未设置不合理的特殊形式门槛。 本机关经审查,并组织专家复核认为:针对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进行标注并规定不满足即作无效投标,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关于“标明实质性要求”及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规定,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购人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投诉事项1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二,将软件著作权设置为废标要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该条款客观上构成了对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限制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成立。针对投诉事项三,要求提供加盖鲜章的截图属于投标文件的形式性要求,并未设定不合理的特殊形式门槛,也未明显加重中小企业负担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 1. 投诉事项1、3驳回; 2. 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就“将软件著作权作为废标否决项”的违规条款进行整改,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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