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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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夏阳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中宁县幼儿园遮阳设施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市县投诉处理 中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21-20260616092212022 二、项目名称:中宁县教育体育局中宁县幼儿园遮阳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梦家电动遮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号石佛艺术公社C座639号 被投诉人1: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中宁县东街正大路 被投诉人2:宁夏阳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03号4层3号房 相关供应商:宁夏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C段702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7-07 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开标一览表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规则,我方对自身得分构成逐项核算,我方的售后服务方案以及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过低,与我方投标文件的实际编制质量、响应深度不符。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评审专家对贵公司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打分,完全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标准执行,已充分进行差异化评审”,但未提供任何具体的评分明细、专家打分表或评分依据,无法证明评审委员会确实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差异化评审。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实质性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评分依据不充分、结果显失公允。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规则,评审第六项“类似业绩”满分2分,投标人需提供4份本次招标同类产品的有效业绩方可获得该项满分。经我方初步核查,公开渠道(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其他第三方招投标平台等)无本项目中标单位(宁夏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对应产品的业绩中标成交公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宁夏天地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未说明其复核的具体过程和依据。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类似业绩”项满分2分,要求提供4份同类产品有效业绩方可满分。我方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等全部公开渠道检索,未查询到中标单位对应同类遮阳产品中标/成交公示,无法证实其具备4份有效同类业绩,存在业绩数量不达标、业绩材料伪造嫌疑。被投诉人仅以我方检索未查到、无直接证据为由驳回质疑,未向我方出示中标单位业绩完整佐证材料、未核验业绩真实有效性,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业绩材料真伪。投诉事项3.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开标一览表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规则,我方对中标单位得分进行测算,中标单位的售后服务方案以及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过高,与中标单位客观履约能力严重不符。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评审专家对中标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打分,完全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标准执行,已充分进行差异化评审”,但未提供任何具体的评分明细或打分依据。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评审委员会不存在打分畸高、评分不公的情形。事实依据: 经我方逐项测算,中标单位两项技术主观分明显偏高,结合其企业规模、同类项目实施经验,得分与其客观履约能力严重不符。评审专家未对中标单位方案优劣进行客观区分,存在倾向性打分,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梯度打分标准。答复仅说明专家独立打分、分值在区间内,但未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优劣、未解释中标单位高分对应的文件亮点,无法排除人为偏袒。投诉事项4.中标报价显著偏离市场公允区间,结合主观分异常拉高,存在倾向性评审嫌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本项目不存在高价中标、评审不公情形”,但未提供任何市场调研数据或价格比对分析来证明中标报价处于合理区间,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评审过程中不存在倾向性操作。事实依据:中标单位投标报价远高于市场同类遮阳产品公允价格,无合理工艺、质保、施工差异支撑高价;同时技术主观分大幅拉高总分,二者叠加存在明显倾向性评审,违背性价比择优采购原则。答复仅称报价自主、综合评分不唯价格论,但未举证中标产品差异化足以支撑高价,未说明评审如何平衡报价合理性与履约能力。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与中标公告项目编号不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准确,采购程序存在瑕疵,且被投诉人以超期为由驳回质疑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对于投诉事项1、2、3、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起投诉,应当提交具体、明确的证据佐证自身主张,本机关调取该项目全部原始评审资料,并组织评审专家开展专项复核论证,复核严格以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评审程序、评标标准适用、得分计算、投标人资格审查等全部评审环节予以全面核查,经复核确认,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评审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审、倾向性打分以及未客观公正履职的情形;针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类似业绩”材料,在无明确线索指向材料存在伪造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及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予以认定,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投诉人仅以公开渠道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即主张业绩不实,未能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报价合理性问题,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非最低价中标模式,项目报价差异处于招标文件许可范围之内,且已经评审委员会作出专业评审判断,评审论证过程客观、公正、合规,综上,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使用的采购计划编号为“2026NCZ(ZW)0000915”,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业务编号为“NXYT202615”,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生成编号为“D64052120260616092212022”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自动生成编号“D6405000141100411”,中标公告亦已明确标注采购计划编号“2026NCZ(ZW)0000915”,上述平台生成编号均指向同一采购计划,采购内容、评审工作、投标人范围均无差异,不会产出实质性不利影响,不影响评标结果。故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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