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所属地区:宁夏中卫市 发布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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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中卫市 采购单位 中宁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宁夏众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智能交通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市县投诉处理
中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521-20260612210828915
二、项目名称:中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 智能交通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恒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国贸新天地5号楼2201室
被投诉人1:中宁县公安局
地址:中宁县滨河路
被投诉人2:宁夏众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虹桥路西侧天鹅湖小镇192-1007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C座2115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6-13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时未在中标公告中载明我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具体理由,经我公司工作人员与代理机构电话沟通得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名称填写错误为由,直接认定我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本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清晰载明,一标段采购内容为智能图控运维服务,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原文描述,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标的名称填写为“智能图控运维服务”,该填写内容与项目实际采购服务完全匹配,仅属于文字表述、填写理解分歧、核心资格真实有效,无根本性缺失,不存在填写错误情形;同时招标文件、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实依据:1.本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章节明确列明采购标的为智能图控运维服务,我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标的名称完全照搬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原文,客观如实对应本次采购服务内容,不存在错填、漏填、混淆采购标的情形。2. 招标文件全文所有章节、评审细则、资格否决条款中,均未设置 “《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名称必须填写项目完整名称,填写采购服务内容即判定为填报错误、资格不予通过”的限制性、否决性条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无权随意增设资格否决条件。3.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表述存在争议时,未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向我司发出书面澄清函核实填报意图,未给予我司陈述、解释、举证的法定机会,直接作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决定,评审程序存在重大、根本性瑕疵。4. 我司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规模完全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存在与大型企业控股、存在关联关系情形,具备合法小微企业主体资格,本项目为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我司完全满足项目准入主体要求。5. 评审机构擅自创设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废标、资格否决条件,违背政府采购“法无规定不可废标”核心原则,超出法定评审权限扩大否决范围,违法限制我司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6.《中小企业声明函》仅用于供应商证明自身中小微企业身份,属于形式审查材料,核心审查要点为企业规模真实性,采购标的名称仅为辅助填报信息,不影响对小微企业身份的认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本末倒置,以次要填报内容否定供应商整体投标资格,审查标准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法律无规定的事由否决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有权提出质疑。任何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无依据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次评审以未在招标文件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标的名称表述问题直接废标,属于对中小企业供应商设置歧视性门槛,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基本要求。2.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我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系依据采购需求原文填写,仅存在表述理解分歧,属于典型可澄清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履行书面澄清法定前置程序,直接否决投标,程序严重违法,资格审查结果不合法3.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法条明确列举全部法定否决投标情形,其中未包含“《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名称与项目名称不一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无权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资格否决事由,超出法定权限作出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结论无效。4.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资格审查阶段仅对声明函开展形式审查,不得增设法定以外的资格门槛,不得人为抬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心审查内容为企业从业人员、规模类型、是否存在大型企业关联控股关系,采购标的名称仅为辅助填报内容,不属于影响小微企业身份认定的核心要件,评审机构将次要填报内容作为资格否决依据,违反本条款强制性规定。5.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仅当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与企业真实规模不符,刻意虚构企业规模冒充小微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予否决投标。我司小微企业身份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填报、虚构主体信息行为,不符合本条废标适用情形。6.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中小微身份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综合判定,我司从业人员指标完全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具备参与本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主体资格,仅以《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写表述问题否定我司投标资格,脱离企业真实规模事实,适用标准错误。7.财政部国库司官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六项第3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仅需出具合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增设额外审查条件、设置不合理限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自行增设标的名称填写规范作为否决条件,与官方政策解释冲突,无政策支撑。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在招标文件无明确约定前提下,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必须填写项目全称,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属于以不合理填报要求限制、排斥中小企业供应商,构成法定歧视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核心凭证,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对于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存在矛盾的,可以视为未提供。本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采购标的名称应与项目名称及采购内容一致,投诉人填写的“智能图控运维服务”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完整项目名称“中宁县公安局智能图控、智能交通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存在明显不一致,“智能图控运维服务”未包含“智能交通运维服务”这一核心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该两项服务是并列列明的,因此其填写内容无法准确对应采购需求,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本次采购范围,从而影响其主体资格认定。该错误并非仅属文字表述微瑕,而是实质性错误。 二、关于澄清程序适用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澄清程序适用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名称填写错误,是供应商自身应当承担的编制义务,不属于“含义不明确”或“明显文字错误”的可澄清范畴。 招标文件已明确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范性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在此情况下,启动澄清程序将导致对已明确的实质性错误进行补救,违背了采购程序的公平性、严肃性。因此,评标委员会未启动澄清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宁县财政局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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