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宁夏银川市 发布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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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银川市 采购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招标代理机构 宁夏永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招标编号:NXYMZFCG2026F037) 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一、招标条件 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2万元,招标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 然人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身份证明 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 份证复印件; (3)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承诺书或相应证明材料;(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后,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 期限届满的除外),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以代 理机构开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6月17日 18时30分到2026年06月25日 18时30分 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请将“磋商文件领取回执函”在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发送至610275856@qq.com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4时30分 递交方式:宁夏永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座写字 楼11层1107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06月29日 14时30分 开标地点:宁夏永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A座写字 楼11层1107室) 七、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 2.项目编号:NXYMZFCG2026F037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00元 5.最高限价:***.00元 6.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2.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企业。 2.3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 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对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 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 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 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 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 注以上网站信息。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 只在以上网站以公告形式公示,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各投标人。如因 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承 担后果。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无。 菲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地 址:银川市亲水北大街东金凤区新能源大厦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永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14号楼A座11层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61027585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磋商文件领取回执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服务
项目编号NXYMZFCG2026F037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或授权代 表姓名联系电话
地 址
电子邮箱获取时间
领取内容电子版磋商文件
备注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将本表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并扫描为PDF版发送到610275856@qq.com,我公司将在法定工作 日内回复电子邮件。获取文件时间以收到供应商邮件时间为准,超出规定时间或 未按要求提供的均不予认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磋商文件的 供应商,投标均不予认可。请各投标供应商及时关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关注你所参与的项目,该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 时关注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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