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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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弘德校区)通用技术与数学探究室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市县投诉处理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3-20260227111424474 二、项目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弘德校区)通用技术与数学探究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宁曦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路与友爱街交叉口东面兴庆区数字经济产业园C座15楼R3-024 被投诉人1: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 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 被投诉人2: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东方国际公寓1804号房 相关供应商:宁夏远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路南侧,凤凰北街西侧,海宝西区8号综合楼2单元705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02-28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中学(弘德校区)通用技术与数学探究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6NCZ(WZ)000106)于2026年2月28日由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宁夏宁曦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局和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于2026年3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我局审查后,于3月30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我局依法就相关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核调查论证, 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内容:“项目预算 280 万元编制依据、成本测算不透明,未提供专家论证、财政审批材料”。 (二)论证意见 经查,1.预算来源合法合规。本项目预算280 万元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正式批复,并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区财政局核准下达,属于依法批准的财政预算,具备完整审批文件与会议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2.预算编制与测算过程规范。采购人组织教育装备专家、财务专家、校方使用部门三方共同论证;按 4 间探究室设备配置、安装调试、培训、3 年运维、质保、升级、辅材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综合考虑教学标准、安全环保、售后保障等要求,价格测算符合市场公允水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的规定。3.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均已在宁夏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内部审批文件(党组会议纪要、财政批复、专家论证记录)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资料,不属于法定必须向供应商公开的信息,未违反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开合规,投诉人所述“不透明、无依据”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内容:“本项目最高限价设置缺乏有效依据,未公开价格测算明细及相关审批文件,涉嫌不合理抬高采购成本。 被投诉人于2026年3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函》,仅以“预算编制合规”“成本测算科学”“最高限价设置符合规定”等笼统表述驳回质疑,未提供任何可佐证的书面材料,未履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 (二)论证意见 1.关于最高限价设置缺乏有效依据。经查,本项目为专用教学装备,含集成、安装、调试、培训、质保、售后、管线辅材等;并非单纯设备采购,不能以单一产品裸价对比整体项目。投诉人以“真实成本仅 120 万元”单方估算的120 万元属于主观推断,不能作为否定项目预算的依据。最高限价是采购人严格按照财政批复预算金额设定,未突破预算,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最高限价设置合法合规,投诉无事实依据。 2.关于质疑答复敷衍。经查,2026 年 3 月 20 日《质疑回复函》已针对预算合规性、成本测算、限价依据、采购程序逐一回应,并明确列明法律依据,符合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要求。原质疑答复合法规范,已履行法定答复义务,不存在程序瑕疵。 三、其他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内容:“关于涉嫌内定中标人、利益勾结、暗箱操作、要求移交纪委监委等”事项。 (二)论证意见 1.该指控纯属主观推测,无任何事实依据,恶意抹黑政府采购公信力。 经查,该项目采购全程公开透明,采购意向、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全程公开发布;该投诉事项在贵公司原质疑阶段并未明确提出(原质疑仅提及“合理怀疑”),属于在投诉阶段新增的投诉事项。依据94号令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对该投诉事项不应受理。投诉人投诉事项无证据指控,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预算虚高、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经查,红寺堡区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在自治区批复的总额度内,根据实际教学需求(通用技术与数学探究室的具体功能)细化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属于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正当权利。贵公司认为参数存在倾向性,需在投诉中提供“特定品牌独有的参数项”作为证据,仅凭“成本仅120万”的结论性论断不足以推定采购程序违法。该项投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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