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宁夏电力宁东二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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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宁夏电力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宁夏电力宁东二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国能(宁波)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宁夏电力宁东二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电力宁东二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41188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411885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瑞昭 电话:0951-6971767
邮箱:10036951@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688234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宁夏电力宁东二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研究及应用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41188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411885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国能(宁波)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229.656500 | 219.147000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工期(交货期)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具体实施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具体实施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梁成永、高级职称、证书编号:鲁240600033200670 | 杨利军,高级职称,证书编号:2019H172068A |
| 业绩 | 1、国家能源聊城发电有限公司生产管控智 能化升级改造服务项目 LED 数字照明灯具、国能信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12.9 2、黄骅港务港区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改造、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1.28 | 1、西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EPC项目榆能杨伙盘煤电一体化电厂(第8.4批)辅机设备采购、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杨伙盘煤电有限公司、2022年06月17日 2、2025年黄金叶生产制造心制丝照明改造项目、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2025年06月13日 3、2023年制造中心制丝线联合工房照明改造项目、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2023年08月16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瑞昭 电话:0951-6971767
邮箱:10036951@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688234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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