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银川市永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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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永宁县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专线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银川市永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121-20251121093129474
二、项目名称: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永宁县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专线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路219号
被投诉人1: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地址:宁和北街 79 号
被投诉人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宁安北街 177 号银川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66 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11-25
质疑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质疑人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交质疑函。被质疑人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5年12月22日对质疑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5日向永宁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未对高价中标进行合理性审查,违反公平公正评审原则,评标报告及中标公示均未对高价中标的合理性作出任何说明,也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要求中标供应商说明高价理由的证明材料。
2.未公开评分细则及分项得分,侵犯供应商知情权,违反信息公开原则。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公开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
3.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敷衍空洞,未逐条回应,违反程序规定。
投诉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责令被投诉人提交本项目评审全过程的完整录音录像、评分表、评标报告等全部资料供投诉人查阅、复制;责令被投诉人公开本项目评分细则、各分项得分、主观分评判标准等关键信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第三方专家对评标过程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采购;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价格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法定要求。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价格因素作为评审内容之一,与技术、商务等因素共同构成综合评价体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中“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要求,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专线服务项目在中标公告中完整披露了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及未中标人得分排序等全部法定信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中标公告的必备内容,其中并未要求公开评审专家的分项评分细节。该制度设计旨在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因此,未公开分项评分细节的做法符合法规要求,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执行。投诉人要求公开前述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121-20251121093129474
二、项目名称: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永宁县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专线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路219号
被投诉人1: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地址:宁和北街 79 号
被投诉人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宁安北街 177 号银川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66 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11-25
质疑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通过“宁夏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向被质疑人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交质疑函。被质疑人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5年12月22日对质疑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2月25日向永宁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
1.评标委员会未对高价中标进行合理性审查,违反公平公正评审原则,评标报告及中标公示均未对高价中标的合理性作出任何说明,也未提供评标委员会要求中标供应商说明高价理由的证明材料。
2.未公开评分细则及分项得分,侵犯供应商知情权,违反信息公开原则。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公开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
3.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质疑答复敷衍空洞,未逐条回应,违反程序规定。
投诉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银川市分公司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责令被投诉人提交本项目评审全过程的完整录音录像、评分表、评标报告等全部资料供投诉人查阅、复制;责令被投诉人公开本项目评分细则、各分项得分、主观分评判标准等关键信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第三方专家对评标过程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依法撤销中标结果,责令重新组织采购;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送达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价格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法定要求。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价格因素作为评审内容之一,与技术、商务等因素共同构成综合评价体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中“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要求,永宁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专线服务项目在中标公告中完整披露了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及未中标人得分排序等全部法定信息。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中标公告的必备内容,其中并未要求公开评审专家的分项评分细节。该制度设计旨在保障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因此,未公开分项评分细节的做法符合法规要求,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规范执行。投诉人要求公开前述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 银川市永宁县财政局 2026年0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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