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同财罚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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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同财罚发〔2025〕1号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同财罚发〔2025〕1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贵美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同财罚发〔2025〕1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三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违法事实:1、采购需求中部分产品参数存在指向(非公参),排斥潜在投标人;2、“超融合”服务器参数“17”要求该设备与核心设备统一品牌属于变向指定品牌,排斥潜在投标人;3、项目档案资料不全;4、合同未在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5、 采购需求中包含“服务器”属于集采目录中品目,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将目录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6、项目未明确交付期及质保期,采购需求编制不规范; 7、招标文件未明确合同履约期,合同模板中付款方式的规定违规设置质保金;8、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查询投标供应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9、招标文件未明确合同履约期限。招标文件中合同履约期限约定“按合同约定”。 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第(十一)款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中华人民公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二)款未依法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 九、处罚内容: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十、罚款金额(元):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5-12-12 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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