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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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石嘴山市 | 采购单位 | 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石嘴山市博物馆智慧语音导览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50703100443927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石嘴山市博物馆智慧语音导览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博宇昊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 19 号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
地址:石嘴山大武口区世纪大道 696 号
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桥兴苑2号公寓3楼309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大恒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 19 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07-03
2025年8月4日,投诉人宁夏博宇昊德科技有限公司就“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石嘴山市博物馆智慧语音导览项目”(项目编号:2025NCZ(SZS)000803)向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事项,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向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石嘴山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审查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50703100443927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石嘴山市博物馆智慧语音导览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博宇昊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 19 号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
地址:石嘴山大武口区世纪大道 696 号
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桥兴苑2号公寓3楼309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大恒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 19 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07-03
2025年8月4日,投诉人宁夏博宇昊德科技有限公司就“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石嘴山市博物馆智慧语音导览项目”(项目编号:2025NCZ(SZS)000803)向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5年8月12日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事项,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向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文物保护中心、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石嘴山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审查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5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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