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公告(项目编号:HXD2025-ZB-059)
【招标信用】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公告(项目编号:HXD2025-ZB-059):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宁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投 诉 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体
2025年7月3日,我部立项调查投诉人对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项目编号:HXD2025-ZB-059)的投诉,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问题
投诉人投诉了1个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响应招标文件服务期情况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函附录“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2028年9月30日前完成)”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响应或修改,未响应“施工工期约24个月,以建设实际情况为准”的实质性要求。应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无效,请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质疑进行重新复查。
二、调查事实及认定
1.项目开标、评标、复核过程由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全程现场公证,出具了公证书,证明项目投标、开标、评标、复核的程序及结果均真实、合法。评标委员会及复核小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响应性情况均无异议。
2.专业律师意见认为投诉及请求事项,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经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投诉内容进行重新复查,认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4.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关于服务期的表述分别在投标文件P1、P2、P1354、P1631页进行清晰描述,该单位关于项目服务期的承诺,能够完全响应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服务期的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投诉复议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复议,电话010-66330749。
2025年8月8日
投 诉 人: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体
2025年7月3日,我部立项调查投诉人对宁夏恒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银川西湖北院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项目编号:HXD2025-ZB-059)的投诉,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问题
投诉人投诉了1个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通用技术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响应招标文件服务期情况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函附录“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2028年9月30日前完成)”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响应或修改,未响应“施工工期约24个月,以建设实际情况为准”的实质性要求。应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无效,请求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质疑进行重新复查。
二、调查事实及认定
1.项目开标、评标、复核过程由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全程现场公证,出具了公证书,证明项目投标、开标、评标、复核的程序及结果均真实、合法。评标委员会及复核小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响应性情况均无异议。
2.专业律师意见认为投诉及请求事项,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经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投诉内容进行重新复查,认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4.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关于服务期的表述分别在投标文件P1、P2、P1354、P1631页进行清晰描述,该单位关于项目服务期的承诺,能够完全响应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服务期的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投诉复议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复议,电话010-66330749。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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