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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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灵武市公安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灵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装备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181-20250208142456443
二、项目名称:灵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久优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4号育安巷嘉怡公寓4单元701室
被投诉人1:灵武市公安局
地址:灵武市怀远街 1 号
被投诉人2: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武市车管所对面向西 200 米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02-08
投诉人投诉称:1.我方(投诉人)质疑函中列出的本次招标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参数与质疑函中提供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可查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建设兴胜派出所执法办案分中心项目、巫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改造、河曲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等项目中标使用的产品参数相似度极高,并且这些项目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中标,因此我方(投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次招标参数已经存在指向了唯一品牌,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2.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司(投诉人)于2025年2月 20日提交质疑函,采购人于2025年2月26日接收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28日接收文件。本次项目投标日期为2025年3月3日(星期一),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 2月28日(星期五)才接收并回复质疑函,在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供应商做任何形式上的沟通,已经形成故意拖延的行为,因此我方(投诉人)有理由怀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项目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投诉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上述要求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招标文件的招标参数完全倾向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立即暂停此次招标活动,重新复核项目需求和招标参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此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涉及故意拖延形成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我司要求暂停此次招投标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181-20250208142456443
二、项目名称:灵武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久优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4号育安巷嘉怡公寓4单元701室
被投诉人1:灵武市公安局
地址:灵武市怀远街 1 号
被投诉人2:宁夏信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武市车管所对面向西 200 米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02-08
投诉人投诉称:1.我方(投诉人)质疑函中列出的本次招标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参数与质疑函中提供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可查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建设兴胜派出所执法办案分中心项目、巫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改造、河曲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等项目中标使用的产品参数相似度极高,并且这些项目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中标,因此我方(投诉人)有理由相信本次招标参数已经存在指向了唯一品牌,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2.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司(投诉人)于2025年2月 20日提交质疑函,采购人于2025年2月26日接收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28日接收文件。本次项目投标日期为2025年3月3日(星期一),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 2月28日(星期五)才接收并回复质疑函,在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供应商做任何形式上的沟通,已经形成故意拖延的行为,因此我方(投诉人)有理由怀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项目中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投诉请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上述要求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招标文件的招标参数完全倾向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立即暂停此次招标活动,重新复核项目需求和招标参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此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涉及故意拖延形成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我司要求暂停此次招投标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2025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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