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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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银川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40930152559998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俊行(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4#楼104室商业房
被投诉人1: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胜利南街898号
被投诉人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万寿路 177号银川市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绵阳铿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10-08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40930152559998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俊行(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 S4#楼 104 室商业房
被投诉人 1: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胜利南街 898 号
被投诉人 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万寿路 177 号银川市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绵阳铿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 89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24年11月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银 川市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就该项目投诉事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专家意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六、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40930152559998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俊行(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S4#楼104室商业房
被投诉人1: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胜利南街898号
被投诉人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万寿路 177号银川市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绵阳铿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89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10-08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40930152559998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俊行(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安家园西区 S4#楼 104 室商业房
被投诉人 1:银川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街道胜利南街 898 号
被投诉人 2: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银川市万寿路 177 号银川市市民大厅
相关供应商:绵阳铿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贾家店街 89 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2024年11月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不满其答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送达了《银 川市财政局投诉受理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就该项目投诉事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结合专家意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六、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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