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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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石嘴山市 | 采购单位 | 石嘴山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石嘴山市光明中学"三新"背景下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40606160950734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光明中学“三新”背景下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良忠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2-21号间号为3-5/6-1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光明中学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 291 号
被投诉人2:宁夏和顺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374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6-11
投诉人沈阳良忠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就“石嘴山市光明中学“三新”背景下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4年06月15日,向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宁夏和顺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并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是指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釆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一般不得使用“优”、“良”、“差”等模糊表述。采购人可根据培训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评分办法的编写满足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该项目在评审因素和标准要求类似业绩是符合要求的,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其产品具有类似业绩,实质上就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40606160950734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光明中学“三新”背景下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良忠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32-21号间号为3-5/6-1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光明中学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 291 号
被投诉人2:宁夏和顺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374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6-11
投诉人沈阳良忠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就“石嘴山市光明中学“三新”背景下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4年06月15日,向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宁夏和顺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并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是指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釆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一般不得使用“优”、“良”、“差”等模糊表述。采购人可根据培训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评分办法的编写满足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特点。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该项目在评审因素和标准要求类似业绩是符合要求的,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其产品具有类似业绩,实质上就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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