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量项目储能租赁技术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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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量项目储能租赁技术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宁夏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量项目储能租赁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量项目储能租赁技术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00830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008302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赵梦娇 电话:01057337415
邮箱:2006527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量项目储能租赁技术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00830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008302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宁夏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国网宁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423.360000 | 664.832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平罗县三峡滨河100MW光伏+生态复合发电项目储能租赁服务项目、三峡滨河新能源(平罗县)有限公司、2023年12月8日 2、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公司存量新能源场站、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公司、2023年9月30日 3、中卫新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甘塘第一风电场5MW项目储能租赁项目、宁夏中卫新唐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 4、天合光能沙坡头区2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储能租赁项目、中卫市合隽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3日 5、中卫第七十三光伏电站、中卫市合隽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8日 | 1、三峡能源宁夏分公司已投运新能源场站储能租赁服务合同一宁夏正达 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正达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 2、三峡能源宁夏分公司部分项目储能租赁服务合同一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31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赵梦娇 电话:01057337415
邮箱:2006527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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