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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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沙坡头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卫市第七幼儿园采购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沙坡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2-20240705171915917
二、项目名称:中卫市第七幼儿园采购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582号(兴庆区数字经济科创园)3楼SZC301-010室
被投诉人1: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丽景街4号
被投诉人2: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香山名邸东侧营业房(16#楼9、10、1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582号(兴庆区数字经济科创园)3楼SZC301-010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7-06
2024年8月7日,投诉人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系统向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收该质疑函并于2024年8月15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一是2024年8月15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现场答疑中评审专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质疑内容做出实质性答复;三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所投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DH-NVR624H-256-4KS3/l、DHL55OUCM-EF、DH-NVD0405DU-8K;广州市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 SONBS、SA-7000R、SONBS、SA-7003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情况。
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和相关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一是2024年8月15日,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3名专家对双方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进行了复议,经专家现场审阅后,发现被质疑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的佐证资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故对此次复议作出了结论,代理公司当场宣布质疑不成立,并于2024年8月15日18:25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了回复。二是投诉人质疑时提供的证据链接非官方认证链接且查询链接为无效链接或乱码,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无效质疑。三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质疑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和广州市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
经我局核查,一是对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质疑答复过程的录音录像进行了查看,未发现专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规行为。二是通过组织专家审查投诉事项,认为投诉的技术参数内容均在投标文件中查询到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与技术标响应表中参数一致。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属实,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2-20240705171915917
二、项目名称:中卫市第七幼儿园采购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582号(兴庆区数字经济科创园)3楼SZC301-010室
被投诉人1: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丽景街4号
被投诉人2: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香山名邸东侧营业房(16#楼9、10、1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582号(兴庆区数字经济科创园)3楼SZC301-010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7-06
2024年8月7日,投诉人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系统向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收该质疑函并于2024年8月15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一是2024年8月15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现场答疑中评审专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投诉人质疑内容做出实质性答复;三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所投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产品:DH-NVR624H-256-4KS3/l、DHL55OUCM-EF、DH-NVD0405DU-8K;广州市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 SONBS、SA-7000R、SONBS、SA-7003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情况。
被投诉人中卫市沙坡头区教育局和相关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一是2024年8月15日,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了3名专家对双方提供的相关佐证资料进行了复议,经专家现场审阅后,发现被质疑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的佐证资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故对此次复议作出了结论,代理公司当场宣布质疑不成立,并于2024年8月15日18:25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宁夏锐福科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了回复。二是投诉人质疑时提供的证据链接非官方认证链接且查询链接为无效链接或乱码,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无效质疑。三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了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质疑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和广州市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
经我局核查,一是对宁夏嘉诺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质疑答复过程的录音录像进行了查看,未发现专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规行为。二是通过组织专家审查投诉事项,认为投诉的技术参数内容均在投标文件中查询到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与技术标响应表中参数一致。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均不属实,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或中卫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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