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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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包庇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324-20240614170156095
二、项目名称: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信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县建设巷9#-8
被投诉人1: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同心县行政中心二楼 235 室
被投诉人2: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吴忠市利通区利华北街 39 号 4 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9#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6-21
投诉人宁夏信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05日,向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于2024年07月12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显示预算金额为200万元、最高限价为200万元;应当为公开招标,而不是竞争性磋商。本项目在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并未在同心县财政局获得竞争性磋商批准,没有进行采购方式变更批准。采购人属于违规操作,非法采购,应当予以叫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采购人包庇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项目。 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项已经明确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弄虚作假,人员数量不一致,属于重大缺陷,该声明函中显示2023年度就业人员为80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的年报中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6人。该公司2023年度签订合同为46人,声明函为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经核查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书”及“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内容,其中,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中采购预算为一年,金额为100万;在采购意向中的“项目类型为:延续性服务项目 两年”,在“备注”中也明确了:第一年预算100万元,第二年预算100万元。投诉事项2:投诉成立。经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指标”中“人员配备及培训”、“安保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的评审因素设置,相关评分指标要求包含了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工作计划等内容;又根据ISO三项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定,表明ISO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因此,“评审因素和指标”中“企业实力”评审因素设置需供应商提供ISO三项体系认证证书加分属于重复设置。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综上,经我局调查论证,认定投诉人的部分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同时,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其他问题,责令被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324-20240614170156095
二、项目名称: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信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同心县建设巷9#-8
被投诉人1: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同心县行政中心二楼 235 室
被投诉人2: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吴忠市利通区利华北街 39 号 4 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9#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6-21
投诉人宁夏信泰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05日,向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吴忠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于2024年07月12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显示预算金额为200万元、最高限价为200万元;应当为公开招标,而不是竞争性磋商。本项目在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并未在同心县财政局获得竞争性磋商批准,没有进行采购方式变更批准。采购人属于违规操作,非法采购,应当予以叫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采购人包庇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项目。 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项已经明确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弄虚作假,人员数量不一致,属于重大缺陷,该声明函中显示2023年度就业人员为80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的年报中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6人。该公司2023年度签订合同为46人,声明函为虚假承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经核查该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书”及“同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相关内容,其中,政府采购计划申请中采购预算为一年,金额为100万;在采购意向中的“项目类型为:延续性服务项目 两年”,在“备注”中也明确了:第一年预算100万元,第二年预算100万元。投诉事项2:投诉成立。经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指标”中“人员配备及培训”、“安保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的评审因素设置,相关评分指标要求包含了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管理机制、工作计划等内容;又根据ISO三项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定,表明ISO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因此,“评审因素和指标”中“企业实力”评审因素设置需供应商提供ISO三项体系认证证书加分属于重复设置。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有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综上,经我局调查论证,认定投诉人的部分请求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同时,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其他问题,责令被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吴忠市同心县财政局 2024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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