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所属地区:宁夏中卫市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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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中卫市 采购单位 中卫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0-20240708151505930
二、项目名称: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海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汇鑫国际IBC国际商务中心大厦C座16楼1608室
被投诉人1: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西路41号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A座6层1号
相关供应商:郑州赛通港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龙子湖崇德路17号星联创科大厦700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7-26
投诉人西安海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9日, 向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4年08月13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8月19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符合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要求,中小企业申明函标题格式错误不应该影响资质审核,招标公司所引用法律条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适当,此情况应属于“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2:质疑程序违规,投诉人属于相关供应商,但并未收到质疑回复的相关通知,招标公司直接发出更改公告,属于对重大事项未做告知,损害投诉人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实,投诉成立。
综上,部分投诉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我局决定: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将书面质疑回复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卫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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