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所属地区:宁夏中卫市 发布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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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中卫市 采购单位 中卫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中卫市人民医院2024年度物业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卫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0-20240613103806854
二、项目名称:中卫市人民医院2024年度物业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北安巷青峰园公寓603室
被投诉人1:中卫市人民医院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
被投诉人2:宁夏润邦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00号森林半岛2-27号楼1单元1301室
相关供应商:宁夏嘉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蔡桥新村丽景街27号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6-13
2024年7月8日,投诉人宁夏治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中卫市人民医院2024年度物业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NCZ(ZW)0000704)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该投诉材料并受理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针对代理公司回复关于我公司质疑的事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并且无法明确到底是哪一页未进行盖章,否决理由不充分、不明确的内容,回复为:因我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人与签章人名称不一致,故被评标小组认定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对于代理公司的回复理由我公司不予认可,理由并不充分,我公司的签字人为授权代表,盖章人为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未要求签字或盖章必须为同一人。投诉请求:请审核部门针对此问题进行回复,并要求该项目重新组织评标,给予我公司公平公正参与本项目的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中卫市财政局
202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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