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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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石嘴山市 | 采购单位 | 石嘴山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融合通信调度平台信息化项目(一期)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石嘴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40423085802346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融合通信调度平台信息化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慧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59号2幢1单元10602 室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公安局
地址:啊
被投诉人2: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7层1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9日,投诉人西安慧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融合通信调度平台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编号2024NCZ(SZS)000467 )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5月16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事项,于2024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规定,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投诉,2024年5月29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石嘴山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石嘴山市公安局、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石嘴山市财政局查阅本项目采购档案,并组织专家论证,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1.招标代理公司未在收到质疑函后的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作出有效答复,并且多次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无果;5月15日开标,采购人于5月16日才回复质疑。经我局询问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质疑供应商电话告知,采购人晚于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
2.针对回复函中认同我司提出的质疑点,但并未发布公告作出澄清事宜。石嘴山市财政局局核查质疑函和采购人答复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质疑点均认同为文字错误,对最终评标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引起投标供应商对参数正确理解,也不影响评标专家对参数的正确理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200-20240423085802346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融合通信调度平台信息化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慧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59号2幢1单元10602 室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公安局
地址:啊
被投诉人2: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7层1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9日,投诉人西安慧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融合通信调度平台信息化项目(一期)”(项目编号2024NCZ(SZS)000467 )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5月16日石嘴山市公安局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基于质疑答复事项,于2024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规定,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投诉,2024年5月29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了《石嘴山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石嘴山市公安局、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石嘴山市财政局查阅本项目采购档案,并组织专家论证,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1.招标代理公司未在收到质疑函后的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内作出有效答复,并且多次联系招标代理公司无果;5月15日开标,采购人于5月16日才回复质疑。经我局询问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质疑供应商电话告知,采购人晚于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
2.针对回复函中认同我司提出的质疑点,但并未发布公告作出澄清事宜。石嘴山市财政局局核查质疑函和采购人答复说明,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质疑点均认同为文字错误,对最终评标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引起投标供应商对参数正确理解,也不影响评标专家对参数的正确理解。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石嘴山市财政局 2024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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