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红财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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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红财发〔2023〕5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红财发〔2023〕5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供应商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红财发〔2023〕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关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违法事实:1、在红寺堡区北海林场2022年公益林日常管护购买社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D6403000141004051)招标活动中,存在三家不同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转入至同一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户中的情况:该项目五标段(第三次重新招标)(D640300141004051-5)宁夏宇都苗木农业专业合作社、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吴忠市红寺堡区长旺林果产业专业合作社将保证金缴纳至同一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户(6403001005000010510-204249522)中;该项目八标段(D6403000141004051-8)宁夏宇都苗木农业专业合作社、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吴忠市红寺堡区长旺林果产业专业合作社将保证金缴纳至同一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户(6403001005000010510-808965245)中。 2、投标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号(6403001005000010510-204249522)系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依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试行)》(宁公资发【2020】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获取的。而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户(6403001005000010510-808965245)系当事人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依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试行)》(宁公资发【2020】3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获取的。 3、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获取保证金子账号流程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后,潜在投标人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向保证金银行发送获取保证金子账号指令,银行接收指令后推送唯一保证金子账号。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系统将返回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进行展示,具体展示的信息有:保证金银行、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账号开户名及保证金子账号。 4、依据《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关于“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时应登录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系统随机生成与所投项目标段对应的、唯一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虚拟账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及其他相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三家不同的投标人获取的投标保证金的子账户不可能会出现同一子账户的情形。 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八、行政处罚类型:罚款 九、处罚内容:对吴忠市红寺堡区神裕农林科技专业合作社处以1.53万元罚款 十、罚款金额(元):153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2 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红寺堡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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