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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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固原市 | 采购单位 | 固原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4〕5号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固原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固财罚〔2024〕5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专家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王波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固财罚〔2024〕5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六、违法事实:参与固原市城区散煤取暖用户热源清洁化改造工程项目(一期)第一标段的评审活动中,投标供应商宁夏秸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无内容。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其他6名专家均赋分为0,但王波赋分15分。 七、处罚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九、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十、罚款金额(元):30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9 十二、处罚机关:固原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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