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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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552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斯迈尔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宝湖路北侧星光尚品公寓1-15号综合楼1007室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胜利南街804号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相关供应商:宁夏汇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陕西大厦
当事人: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侧澳海清河坊25号楼1号营业房、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7号源凯第一城26号综合楼B座14层商务办公14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谋取中标。3、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谋取中标,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本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所属行业”,在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应该现场提出停止评审,退回去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去修改招标文件。(2)本招标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所属行业”,投标人所填信息都利于投标人自己而填写,那么各投标人填写的就比较乱,就会导致评审的时候,所有投标人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中标单位制作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漏写2个文字“总院”又多增加2个文字“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的时候,未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甚至未发现中标单位标书的项目名称漏写、多写文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正常评标,各投标人“项目名称”填写的不一样,就会导致评审的时候,所有投标人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评标委员未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倾向于中标人。5、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参加本标段招标采购活动,目的不是中标,而是与中标人围标、串标。其提供的所有产品证明材料( 产品说明书、彩页、包装标签、检验报告等)几乎都负偏离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项目名称”、“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致,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6、中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虚假材料而谋取中标。7、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委专家未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内按照随机方式抽取。8、投标单位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中标单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报价均高于招标文件最高限价,属于无效投标,有效投标人不满足三家,应予废标。投诉请求:1、废标处理。 2、对触犯法律的投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552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斯迈尔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宝湖路北侧星光尚品公寓1-15号综合楼1007室
被投诉人1: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胜利南街804号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相关供应商:宁夏汇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陕西大厦
当事人: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侧澳海清河坊25号楼1号营业房、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27号源凯第一城26号综合楼B座14层商务办公14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谋取中标。3、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内容不实,为虚假材料,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谋取中标,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本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所属行业”,在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应该现场提出停止评审,退回去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去修改招标文件。(2)本招标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所属行业”,投标人所填信息都利于投标人自己而填写,那么各投标人填写的就比较乱,就会导致评审的时候,所有投标人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中标单位制作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漏写2个文字“总院”又多增加2个文字“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的时候,未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甚至未发现中标单位标书的项目名称漏写、多写文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正常评标,各投标人“项目名称”填写的不一样,就会导致评审的时候,所有投标人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评标委员未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打分倾向于中标人。5、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参加本标段招标采购活动,目的不是中标,而是与中标人围标、串标。其提供的所有产品证明材料( 产品说明书、彩页、包装标签、检验报告等)几乎都负偏离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项目名称”、“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一致,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6、中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虚假材料而谋取中标。7、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委专家未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内按照随机方式抽取。8、投标单位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三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中标单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报价均高于招标文件最高限价,属于无效投标,有效投标人不满足三家,应予废标。投诉请求:1、废标处理。 2、对触犯法律的投标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
本项目此次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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