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青铜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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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吴忠市 | 采购单位 | 责令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我公司 | 项目名称 | 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1-8标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青铜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381-20231007085640421
二、项目名称: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1-8标段)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601-2605
被投诉人1: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青铜峡市小坝镇古峡东街51号
被投诉人2:宁夏中盈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贺兰商厦大厦A座9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新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号花园6号楼A座160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1成立。
1.投诉内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无效认定”。
2.事实依据摘要:“对于本项目来讲,明确要求不容许联合体投标,我单位也没有联合其他单位一起参与竞标,也就没有义务提供联合体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格式中所给联合体协议书只是一张毫无用处的表,既不是本项目的资格条件,也非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各位评审专家却以联合体协议书无法人签字或盖章为由认定我单位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投标,无任何法律依据。”
3.调查事实查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核查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资料。本项目投标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被评标委员会视为无效投标”。经查,投诉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第22页提供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 A 级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和截图显示信用等级为 A 级,且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该公司属于已在宁夏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了A级的信用评价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 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 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的规定,无须填写第23页“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因以下原因被否决投标。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23页(‘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视为无效投标”的处置,违反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投标环节的应用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其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此类供应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 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投诉事项2不成立。
1.投诉内容:“1.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我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理由。2.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按要求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核对评标结果”。
2.事实依据摘要:“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作为组织评审的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明显的评审错误及结论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3.调查事实查明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本项目评审过程未发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行为,代理机构采购人无权干预评审专家评审过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要将重新采购事项通知所有参与招标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381-20231007085640421
二、项目名称: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1-8标段)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601-2605
被投诉人1: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青铜峡市小坝镇古峡东街51号
被投诉人2:宁夏中盈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贺兰商厦大厦A座9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新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田园巷100号城市—号花园6号楼A座1602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1成立。
1.投诉内容:“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无效认定”。
2.事实依据摘要:“对于本项目来讲,明确要求不容许联合体投标,我单位也没有联合其他单位一起参与竞标,也就没有义务提供联合体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格式中所给联合体协议书只是一张毫无用处的表,既不是本项目的资格条件,也非本项目的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各位评审专家却以联合体协议书无法人签字或盖章为由认定我单位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为无效投标,无任何法律依据。”
3.调查事实查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核查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资料。本项目投标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被评标委员会视为无效投标”。经查,投诉人正信智汇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第22页提供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 A 级的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和截图显示信用等级为 A 级,且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该公司属于已在宁夏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了A级的信用评价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 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 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的规定,无须填写第23页“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因以下原因被否决投标。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23页(‘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视为无效投标”的处置,违反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二、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投标环节的应用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其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此类供应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 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二)投诉事项2不成立。
1.投诉内容:“1.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我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理由。2.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按要求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核对评标结果”。
2.事实依据摘要:“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作为组织评审的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明显的评审错误及结论没有及时制止,没有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3.调查事实查明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查,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本项目评审过程未发现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行为,代理机构采购人无权干预评审专家评审过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要将重新采购事项通知所有参与招标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青铜峡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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