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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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银川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银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6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3092511443962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速递综合楼2-292
被投诉人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民大厅B座7楼
被投诉人2:宁夏众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8号商业综合楼2#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具体内容为:
投诉事项1:存在指定企业中标(长沙中智)。
投诉事项2:设置不合理要求,存在排斥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存在主观倾向,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5:设置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事项1: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意向是初步安排,具体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投诉人对存在明显指定未招先建情况、类似案例、评分标准、存在明显定制化指向等投诉依据存在理解偏差,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以公告形式公开面向全国,未限制投标单位所属地,也未限制类似业绩所属地。此标段评分办法关于业绩的评审项,没有限制业绩的规模、地域、金额或者具体类型。投诉人称系统应该提前准备,缺乏证明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和演示过程视频,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在本标段评分办法中,明确指出“演示出所要求的软件系统相关功能即可,不局限于系统名称一致”。并且在演示过程中,未发现评委专家有投诉人投诉的行为发生。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CMMI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是合理的,同时投诉单位也指出全国多家满足,本项目未限制任何地域条件且面向全国招标。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述“宁夏本地承担业务企业只有长沙中智公司可以满足”。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为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相关人员有一定的技术能力要求是必要的,人员相关的技术能力是需要资质证书佐证的。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6号)
一、项目编号:D640100-20230925114439626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351号中国邮政速递综合楼2-292
被投诉人1: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民大厅B座7楼
被投诉人2:宁夏众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盛路8号商业综合楼2#营业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投诉具体内容为:
投诉事项1:存在指定企业中标(长沙中智)。
投诉事项2:设置不合理要求,存在排斥中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存在主观倾向,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5:设置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事项1: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采购意向是初步安排,具体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投诉人对存在明显指定未招先建情况、类似案例、评分标准、存在明显定制化指向等投诉依据存在理解偏差,主观猜测,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本项目以公告形式公开面向全国,未限制投标单位所属地,也未限制类似业绩所属地。此标段评分办法关于业绩的评审项,没有限制业绩的规模、地域、金额或者具体类型。投诉人称系统应该提前准备,缺乏证明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和演示过程视频,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在本标段评分办法中,明确指出“演示出所要求的软件系统相关功能即可,不局限于系统名称一致”。并且在演示过程中,未发现评委专家有投诉人投诉的行为发生。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CMMI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是合理的,同时投诉单位也指出全国多家满足,本项目未限制任何地域条件且面向全国招标。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述“宁夏本地承担业务企业只有长沙中智公司可以满足”。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
经查阅本项目资料,结合被投诉人的答复,本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为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相关人员有一定的技术能力要求是必要的,人员相关的技术能力是需要资质证书佐证的。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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