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彭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所属地区:宁夏固原市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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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固原市 采购单位 彭阳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彭阳县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彭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D640425-20230915095105445
二、项目名称:彭阳县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沪申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人民医院片区五号楼506号
被投诉人1: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固原市彭阳县城西门
被投诉人2:中永晟(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桥兴苑2号公寓3楼30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价格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未按照招标文件第20.3条规定条款进行评标,导致我方无法参与竞标。依据招标文件第20.2条规定条款,未对我方尽到告知和询问义务。招标文件第11.5条不属于无效投标条款,否决我方违反招标文件精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招标文件第20.3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诉人的《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报价的申明函》中价格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招标文件第11.5条规定,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报价。投诉人的《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报价的申明函》中价格与《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不属于第11.5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彭阳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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