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2023NCZ(SZS)002471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的采购需求

所属地区:宁夏石嘴山市 发布日期:2023-12-23

【招标预告】2023NCZ(SZS)002471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的采购需求: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宁夏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宁夏 石嘴山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采购标段
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SZS)002471 项目名称: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分包名称: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平罗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 分包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延续性项目总概算 4200000.00
延续性项目本年预算(元): 1400000.00 延续性项目第二年预算(元): 1400000.00
延续性项目第三年预算(元): 1400000.00
报价方式: 总价采购项目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序号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1 本项目允许保险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如为分公司投标的,需出具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同一保险主体,只能由一家分公司参与投标。
2 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2024年1月24日

其他商务要求
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续签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平罗县人民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后付保险费50%,剩余50%保险费半年内付清。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标的清单(服务类)
序号 品目名称及编码 标的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价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服务期限 备注
1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一)保险方案明细表 1 0.00 标的1-其他保险服务:项目 内容 投保人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投保人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团结东路8号 被保险人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责任限额: (一)主险 二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2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8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保险责任 (一)主险 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 保险期间: 共12个月,自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2025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发现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60天的免费发现期。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基本条款 主险: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1)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工作对接; (2)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10000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10000元,则需按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4)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5)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 (6)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赔案,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在与乙方充分沟通后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 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7、本次医院医责险和公责险招标全部按照二级甲等医院开展,服务期内保费不因医院等级发生变化而改变。 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2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服务周期: 2024年-2026 年项目周期 1 0.00 标的2-其他保险服务:本项目采购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月24日零时起至 2027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以一个保单年度为一个服务周期,分三个保险年度,第一个保险年度为2024年1月24日零时至2025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第二个保险年度为2025年1月24日零时至2026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第三个保险年度为 2026年1月 24日零时至2027年1月23日二十四时止。每个服务周期到期前3个月,招标方将对服务供应商就本服务周期的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如考评合格则继续下一服务周期,如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更换服务供应商。
3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保险条款 1 0.00 标的3-其他保险服务:基本条款:宁夏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条款: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4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费率机制 1 0.00 标的4-其他保险服务:1、保险费 保险费=(床位数× 270 元 + 医生数× 575 元 + 护士和医技数× 253 元+ 上年出院人次×19 元+ 上年门诊人次× 0.2 元)×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因子×医疗机构类型调整因子×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因子×医疗机构续保调整因子 2、调整因子 (1)医疗机构等级调整因子 序号 医疗机构等级 调整因子 1 二级医院 1 (2)医疗机构类型调整因子 序号 医疗机构类型 调整因子 1 综合医院 1.0 (3)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调整因子 1 60万元 1.2 2 50万元 1.1 3 40万元 1 (4)续保调整因子 以下赔付率区间含下限,但不含上限。 序号 赔付率 调整因子 1 0%~30% 0.85 2 30%~40% 0.90 3 40%~50% 1.00 4 50%~60% 1.10 5 60%~70% 1.25 6 70%~80% 1.40 7 80%~90% 1.55 8 90%~100% 1.55 9 100%~200% 1.65 10 200%~300% 2.00 11 300%~400% 2.50 12 400%及以上 3.00 注:医疗机构上一张医责险保单赔付率=上一张医责险保单保险期间内的已决赔款金额/上一张医责险保单保险费*100%。 注:次年保费可按照以上费率标准测算,医院保留其议价权利
5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一)保险方案 1 0.00 标的5-其他保险服务:投保人名称: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名称: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团结东路8号 营业性质: 非营利性 承保地域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医疗机构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项目 责任限额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万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30万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20万 免赔额: 一、财产损失:无免赔; 二、人身伤亡:无免赔。 保险期限: 保费到账次日零时生效 付费日期: 见费出单 基本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费: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赔付率调整因子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 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2.违反条件条款 3.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4.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5.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6.停车场责任条款 7.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8.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9.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10.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11.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3.交叉责任条款 14.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15.卫生装置条款 16.建筑物改变条款 17.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指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②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⑤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计算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伤残级别 每人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一) 一级伤残 100% (二) 二级伤残 90% (三) 三级伤残 80% (四) 四级伤残 70% (五) 五级伤残 60% (六) 六级伤残 50% (七) 七级伤残 40% (八) 八级伤残 30% (九) 九级伤残 20% (十)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制定。 (2)合同解除特别约定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限截止日期间天数/保险期限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保险人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释义 第三者释义:本保险单所指第三者,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 雇佣人员释义: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实习生。 (4)赔付率调整因子特别约定 序号 上一张保险单赔付率 费率系数 1 连续3年赔付率=0 0.7 2 连续2年赔付率=0 0.75 3 赔付率=0 0.85 4 赔付率<30% 1+(赔付率-30%)/30%*15% 5 30%≤赔付率<100% 1.0 6 100%≤赔付率<300% 1+(赔付率-100%)/200%*300% 7 赔付率≥300% 4.0 注:医疗机构上一张保单赔付率=上一张保单已决赔款金额/上一张保单保险费*100%。 (5)多个医疗机构投保特别约定 若投保人为多个医疗机构投保,即将多个有单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列为被保险人,则应在保单中列明各医疗机构的名称、执业地点、赔偿限额,投保人按照各医疗机构对应的保费之和缴纳保费。 效力 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
6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保费预算 1 1400000.00 标的6-其他保险服务:1、2024 年医疗责任保险保费预算:139.352万元; 2、2024年公众责任保险保费预算: 0.648万元。
7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实行“调赔结合”机制 1 0.00 标的7-其他保险服务:医疗责任保险实行“调赔结合”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8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保险条款 1 0.00 标的8-其他保险服务:基本条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条款:(详见保险方案表) (最终以中标单位报备的条款内容为准)
9 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医疗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理赔服务 1 0.00 标的9-其他保险服务:1、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100000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000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服务类

服务内容
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履约保证金
0

甲方责任
(一)甲方安排专人或委托保险经纪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对接和协调,负责日常联系与沟通; (二)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保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责任
(一)按照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偿责任,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纠纷防范等服务工作; (1)(二)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工作对接; (三)完善服务质量,根据甲方及甲方保险经纪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效果告知甲方;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应由造成违约的一方承担不低于本次违约责任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履行。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被保险人及本项目赔偿处理中心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

保密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一)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 (二)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三)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叁年。

服务期限
三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协议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与效力。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2024年1月24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1年,适用于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批单,并在保险单、批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到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
按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内容进行验收

服务地点(范围)
平罗县人民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甲方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缴纳第一个保险年度的50%保险费,本协议签署后半年内缴纳剩余的保险费,乙方自2024年1月24日0时起开始承担各项保险责任。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序号 评审项目 权重分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 20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权重分值。(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报价不予接受,视为无效投标。
2 技术标响应情况 10 供应商采购需求进行响应,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0分,以此为基础,供应商服务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服务需求的,每有一项减2分,减完为止。
3 服务方案 30 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根据方案进行综合评分: 1、承保服务:提供完善的承保服务,并由专人团队服务;根据承保方的需要设置承保方式: (1)对项目的需求理解正确,方案内容详实,提供便于项目实施的,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2)对项目的需求理解正确,方案内容详实,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7分;(3)对项目的需求理解正确,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3分;(4)对项目的需求理解不正确,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2、理赔服务:供应商应制定优质便捷的理赔方案,包括小额快赔、预付赔款等方面,并由专人团队提供完善的理赔服务,若发生重大事故,设立理赔绿色通道: (1)方案内容详实,措施明确、合理、无漏项,具备完善可靠的保障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5分;(2)方案合理,但内容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得3分;(3)方案内容不明确、混乱,无针对性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理赔时效:提供以往理赔案例,结合案例阐述保证理赔时效的相关措施,并做出理赔时效承诺: (1)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全面、具体,有完善的保证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2)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具体,有完善的保证措施,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得7分;(3)理赔时效及承诺详细,但保证措施不完善,可行性、可操作性不强的得3分;(4)理赔时效及承诺不具体,缺少保证措施且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4、组织分工、工作流程及制度:为本项目组建专属服务团队,团队主要负责人具有类似服务经验,团队专业性强且分工明确,阐述工作的流程和相关制度: (1)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能够保证本项目采购后的所有服务要求,团队人员经验丰富,配置齐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5分;(2)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团队人员配置欠合理,相关经验不丰富的得3分;(3)服务流程及工作制度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团队人员配置不齐全,缺乏相关经验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4 类似业绩 5 供应商提供2020年1月至今类似服务业绩的,有一项得1分,满分5分。 注:以解密版响应文件中所附的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为准,否则不得分。
5 售后服务 10 (1)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8分;(2)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全面具体,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人员安排合理,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针对性较弱得6分;(3)服务承诺内容描述内容不完整,有服务体系,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及时,但问题解决方案不够全面,无针对性,人员安排有漏洞得3分;(4)服务承诺内容过于简单,无针对性,服务响应、现场服务到位时间不及时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质性的可行性增值服务方案,每提供一 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不承诺不得分。
6 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 10 (1)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履约能力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2)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履约能力能够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7分;(3)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的得3分;(4)履约能力与保证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7 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 5 (1)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科学合理,有针对本项目的具体描述和方案,措施得当,非常细致、全面,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的得5分;(2)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完整,但是缺乏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描述,有相关的保证措施,但缺乏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的得4分;(3)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完整,缺乏针对性,制定的保证措施不完善、不全面、不细致,缺少应急预案的得2分;(4)应急预案与响应措施内容不合理,无针对性,没有制定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的保证措施和方案,没有应急预案,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8 偿付能力 10 考查、对比各供应商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1、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200%,得10分; 2、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75%,得7分; 3、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得5分; 4、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25%,得3分; 5、连续三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得1分。 (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的2020-202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或资料不清晰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的不得分)。
合计: 100


发起异议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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