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海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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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原县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海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D640522-20230925093202452
二、项目名称:海原县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原县政府东街
被投诉人1:海原县中医院
地址:海原县华山南华路与西湖小区交汇处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9#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此次“海原县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以及评审结果损害了其权益,认为中标单位即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以及对评标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存在排他性,并以此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其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阅查看相关公告文件、《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证据材料并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3号)
一、项目编号:D640522-20230925093202452
二、项目名称:海原县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海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原县政府东街
被投诉人1:海原县中医院
地址:海原县华山南华路与西湖小区交汇处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丽景街9#营业房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原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此次“海原县中医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以及评审结果损害了其权益,认为中标单位即相关供应商宁夏美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以及对评标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存在排他性,并以此为由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其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后,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阅查看相关公告文件、《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证据材料并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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