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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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银川市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项目名称 : 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1600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3、根据“若干规定”,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2004】526号),由全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法院专递业务。4、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共同推进法院法律文书异地集中打印邮寄送达工作;5、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共同打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送达机制。故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邮政大楼
三、公示期限
2023年11月16日 至 2023年11月23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银川市大连中路309号
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柳静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联系电话:0951-6982681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办公楼)12楼1205室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代理机构: 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1-16
采购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项目名称 : 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宁夏法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1600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2、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3、根据“若干规定”,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国邮【2004】526号),由全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局办理法院专递业务。4、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共同推进法院法律文书异地集中打印邮寄送达工作;5、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合作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共同打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送达机制。故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邮政大楼
三、公示期限
2023年11月16日 至 2023年11月23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银川市大连中路309号
联系电话:***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柳静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
联系电话:0951-6982681
3.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招商银行银川分行办公楼)12楼1205室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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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意见.pdf |
代理机构: 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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