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海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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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宁夏 中卫市 | 采购单位 | 海原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海原县2023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设备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海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00141002895
二、项目名称:海原县2023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县医院三、四、五、六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亿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6-15号
被投诉人1: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海原县万福路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号楼12185
当事人:刘伟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号楼1218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亿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9日, 向海原县卫生健康局和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涉及大型企业生产或者由大型企业控股情况。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生产商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函给出的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电话投诉。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核实,投诉人于2023年9月29日网上投诉,因误选受理人,致使此期间,我局未收到投诉信息。经和采购系统维护企业联系,将受理人予以调整。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投诉人投诉称:针对招标公司、采购人给与的回复,均为第三方的查询结果,非厂家赋有法律责任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不能证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申请招标公司或采购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财政局协助认定函的回复函》《重庆市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企业制造,且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5000141002895
二、项目名称:海原县2023年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设备采购(县医院三、四、五、六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亿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6-15号
被投诉人1: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海原县万福路
被投诉人2: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1-1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号楼12185
当事人:刘伟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翠盈嘉园5号楼1218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亿诚华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9日, 向海原县卫生健康局和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涉及大型企业生产或者由大型企业控股情况。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生产商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函给出的答复内容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电话投诉。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经核实,投诉人于2023年9月29日网上投诉,因误选受理人,致使此期间,我局未收到投诉信息。经和采购系统维护企业联系,将受理人予以调整。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投诉人投诉称:针对招标公司、采购人给与的回复,均为第三方的查询结果,非厂家赋有法律责任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不能证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申请招标公司或采购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财政局协助认定函的回复函》《重庆市九龙坡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宁夏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型企业制造,且该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原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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